郭茹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上周六参加“2009第三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时表示,应给予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和核销的自主权,这将有助于更加真实地反映我国银行的竞争力。
银行的拨备制度和核销制度,对银行的经营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可以帮助银行消化不良资产,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另外,可以帮助银行及时测算贷款损失率,使得利率可以覆盖风险。
我国现行的拨备制度和核销制度对于银行的稳健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吴晓灵表示了肯定,但她同时表示,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损失认定和核销方面的自主权不够,从而影响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开拓能力。
她指出,在我国,风险拨备是银监会在做,呆账的认定和核销由财政部规定,呆账冲销后要从应计税额中扣除还需要税务部门来认定,这样造成多部门认定标准,呆账核销政策和呆账损失准备提取政策不匹配,呆账认定和贷款风险分类脱节。
此外,呆账核销更注重外部形式要件,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规律,加大了银行核销坏账的成本,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做到应核尽核,形成“高拨备、高不良”的局面。
因此,吴晓灵指出,在统一的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由监管部门制订贷款分类和损失认定的原则,由商业银行制订具体的标准和程序,自行认定损失,这符合市场的经济原则,也有利于处理银行自身利润目标和社会安全目标的关系。
“在监管部门风险控制指引下,给商业银行贷款损失认定自主权和核销自主权是改进我国银行贷款拨备制度和核销制度的方向。”吴晓灵说。
吴晓灵进而指出,为克服股东和经营层的短视行为,不愿意真实贷款分类、不愿多提拨备、不愿多认定损失、掩饰长期风险、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由监管部门制定贷款分类和损失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必要的,而具体则由商业银行自己来办。
另外,她表示,损失的认定和核销损失是股东的权益,应该由他们来自主计提。在银行股权多元化的今天,国家股东权利应该通过股权代表实现,同时把损失认定权归还给社会其他股东,这样可以更加真实地反映银行信贷质量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