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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鼓励民间投资需淡化工具哲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3日 04:51  21世纪经济报道

   据报道,鼓励民间投资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又称“20条”),已于8月上旬上报国务院,有望年内出台。在4万亿政府投资的经济刺激效应递减后,中央寄望通过20条新政,激励民间投资入场接棒,驱动经济持续复苏,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据透露,扩大民资的市场准入范围是新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尽管存在争议,但基本划定向民资开放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金融保险、文教卫生和公共服务领域等五大领域。

   若如媒体报道属实,“20条”是值得欢迎的正确一步,正是因为过去将民资限制在制造业领域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受到管制的服务业仍不发达,酿成经济结构失衡。如果政府开放管制和国企垄断的诸多领域,有利于释放经济增量空间和经济健康复苏。

   但是,我们仍然有必要对未来这一政策的执行作出事前的提醒,因为早在2005年2月,国务院曾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份被称为“非公经济36条”的文件首次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等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和领域。但因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至今并未真正落实,与一些后发政策也屡有相互矛盾之处。

   如果说“非公36条”受到后来的宏观调控冲击而难以落地,那么,“20条”会因为所具有的“工具色彩”而得到推进吗?我们认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首要前提是明确的产权保护,其次才是给予国民待遇。如果不解决财产权保护问题,鼓励民企发展的政策就难以真正推进,成果就难以真正保障。

   过去很长时间内,作为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力量,民营企业并不享有“国民待遇”,甚至更多时候还不如外资待遇。比如市场准入限制,股权比例限制,融资困难等。最为关键的是,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保护在法律上依然存有模糊地带,令企业家对未来缺乏足够信心,这是导致中国部分民营企业畸形生存的根本因素。比如因产权忧虑,有的民企做大后往往向外资出售或投靠国企,以寻求个人财富的兑现和财产安全,还有的甚至转移资产于国外,再借离岸公司回国投资。而表现在企业发展战略上则有短期化倾向,几乎没有信心在科技创新上投资,反而更热衷于短期行为以及在资本(资产)市场炒作赚取快钱,不利于产业升级和企业进步。

   目前,在新的产业振兴与重组政策的影响下,中国部分领域出现所谓“国进民退”现象,比如在航空、钢铁等领域,民营企业纷纷被国企兼并。最近,在山西展开的煤炭重组运动,计划到2010年底,山西煤炭企业数量将从现在的2200家减少至约100家,形成以地方国有企业控股为主的煤炭集团,而民营企业原先具有的合法采矿权可以随便收回。

   依靠信贷支持的强大优势,央企也正在推进与地方国企的大规模兼并重组,并且蔓延至更多的竞争性领域。在产能过剩与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指引下,中小企业往往在事实上是被淘汰的最后对象。

   可以看出,缺乏明确法律保护的民企产权随时存在政策风险,民企所受到的垄断性阻力以及本身所缺乏的保护,可能令任何鼓励性政策难以推进。因为早在“非公36条”中,第20条和21条已要求“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但至今难以落实。如果财产没有切实的严肃的法律保障,而市场准入开放的收缩具有随意性,那么,一切依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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