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日讯 记者宋焱报道 记者今天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外汇局综合司日前就《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法律咨询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咨询法律问题可以采用约见、信函或约见和信函相结合的方式,一般不答复电话咨询。如应咨询者要求答复电话咨询的,答复者应明确告知咨询者,其答复仅代表本人意见,不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意见。
《规定》明确,涉及外汇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前,可以答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咨询;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后,可以答复相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咨询。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自199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需求,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