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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解读中美贸易摩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31日 03:44  第一财经日报

  不公平贸易调查的关键是“市场经济地位”

  钱蕾

  近期,中美、中欧贸易摩擦抬头,欧盟、美国针对我国轮毂、轮胎产品相继采取了反倾销和特别保障措施。轮胎案全国涉案金额达22亿美元,一旦特保方案实施,我国轮胎出口量预计将下降12%左右,将会影响10万中国工人就业;企业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BN记者采访了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办公室合伙人Roy Goldberg 律师,他曾代理美国制造商和外国生产商应对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

  CBN:尽管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却仍屡屡成为他国所谓“不公平贸易调查”的对象,这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

  Roy Goldberg:意图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强加高额的惩罚性“关税”,美国是其中的代表。大量此类案件涉及到“倾销”之诉,即美国本土生产商诉中国产品在美国的售价“低于公平价值”。

  简单来说,“低于公平价值”指某产品在美国的售价低于其在生产商母国的售价。然而,反倾销案件远不止那么简单,涉及中国制造产品的案件中包含的一个复杂因素便是美国政府继续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即母国市场销售价格不得作为衡量该产品在美国是否以不公平低价销售的标准。

  非法倾销案件中另一种常用的贸易救济手段是征收“反补贴税”,前提是外国商品得到该国政府的补贴。

  目前的普遍观点是中国产能过剩,在没有考虑到中国产品海外市场的售价对中国生产商来说是否过低的情况下可能对全球市场形成冲击。

  CBN:现在中美贸易摩擦越发频繁,贸易摩擦背后往往是各自的行业利益间的博弈,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Roy Goldberg:简单而言,“倾销”发生的前提是调查国内的产品价格低于同一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的销售价格。但是,由于需要去除诸多成本项目(如营销、包装、运输、折扣等),在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中还要反映出美国政府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的立场,反倾销案件往往错综复杂。

  另外,中国企业或其美国进口商想要成功应诉反倾销案件十分困难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至少现在如此。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美国政府继续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导致的。如果中国出口商和美国进口商能够说服美国政府,中国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那么中国企业赢得反倾销案胜利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CBN:在此案中, “市场扰乱”的认定依据是什么?美国业界对此是如何看待的?

  Roy Goldberg:“市场扰乱”的认定依据为:每当与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进口在绝对或相对方面快速增长,以至成为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显著原因之际,市场扰乱即为存在。“显著原因”系显著促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的原因,但无需等同于或大于任何其他原因。

  在确定市场扰乱是否存在时,委员会应考虑客观的因素,包括——

  1.作为调查对象的产品的进口数量;2.此种产品进口在美国境内对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3.此种产品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CBN:在所有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和行政复议中,美国商务部都将中国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方提出,将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程序中,美国商务部可能推定所有企业都受政府控制,因此反倾销税率应当是单一并统一的。在目前这种形势下,中国企业能否争取获得独立的税率?他们该怎么做?

  Roy Goldberg:可以通过证明政府对其出口活动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控制来说明自己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有权获得独立的税率。

  i)无法律上的控制

  商务部在决定是否赋予特定企业独立税率时,会考虑下列法律标准:(1)无与该特定出口商的业务及出口许可相关的限制性规定;(2)分散政府对企业控制权的立法案;(3)政府采取的其他分散对企业控制权的正式措施。

  ii)无事实上的控制

  通常商务部在评估各被申诉人的出口职能是否受到政府控制时会考虑下列四个因素:(1)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机关确定或需要通过政府机关批准;(2)被申诉人是否有权同政府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3)被申诉人是否对决定管理人员的选定具有自主权;以及(4)被申诉人能否保留其出口收益,是否可以就利润的分配或融资损失独立做出决定。商务部认为事实控制分析对决定被申诉人是否实际上受到政府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达到该控制程度,商务部将不会授予独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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