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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江牵头协调小组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9月正式亮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8日 21:11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陈岩鹏 吴丽华 实习记者 张 智 北京报道

   “有关司局正在抓紧为大会起草发言稿。”8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一位官员向《华夏时报》透露。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一个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协调小组正在筹备过程中,这个正部级单位的组长由张德江副总理亲自担任,小组成员囊括了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银监会、商务部等六大部委的“一把手”。

   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协调小组的办公地点将设在工信部。他同时指出,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该《意见》就是近来屡见报端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巡视员狄娜表示,该《意见》即将颁布出台。前述工信部官员也向本报透露,该《意见》9月份就会出台,届时国务院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报记者了解到,国家财税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拟在原来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再降低两个点到18%。另外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财税部门可能会对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担保企业在营业税和所得税上实施税收优惠。

  副总理挂帅

   据接触协调小组前期筹备工作的消息人士称,中小企业工作异常复杂,鉴于以往政策措施落实得并不理想,所以成立协调小组这个议事机构。

   据该人士介绍,由主管工业的副总理挂帅便于充分发挥该机构的协调功能,而大部分的具体工作则由相关部门承担,因为《意见》汇总了十多个部委的建议,真正贯彻落实也必须靠他们。朱宏任也证实:“工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9个部门,进行了文件的起草工作。”

   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认为,经过几次政府机构改革,涉及中小企业管理的部门包括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等等,这些部门管理中小企业的出发点和角度各不相同,有区隔、重叠,也有空白(相关报道见本报8月1日《国务院本月拟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据本报记者了解,国务院下属的议事协调机构还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等20多个,这些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同样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或秘书长担任领导,将办事机构设在相关部门内,具体工作则由相关部门或单设办事机构承担。

  扶持新政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国家财税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拟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现行规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可能会把门槛上调至50万元,所得税的税率也会从目前的20%降到18%,以便让更多的小企业受益,减轻它们的负担。

   据悉,工信部和国税总局正在联合酝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细则,而今年3月份两部委刚刚发文“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

   《意见》还指出,鼓励各地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知情人士向本报透露,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更为长效的呆坏账补偿金机制,拟对给小企业放贷的银行给予20%-30%不等的补偿。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证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正在起草关于降低短期融资门槛的条文,拟将现行规定的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从A-降至BBB,同时也在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收账款凭证化的制度,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应收账款凭证抵押贷款。

   此外,银监会等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商业银行扩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引导和支持,大力支持小银行的发展,拟定降低新设立小银行的审批门槛、降低中小银行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门槛等措施。

  已获原则通过

   列席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朱宏任表示,《意见》已获国务院原则通过。据介绍,该《意见》由工信部中小企业司负责起草,工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9个部门开始起草工作。

   “这项工作从今年4月初就开始了,先后经过十多个调研组的调研,通过召开部门、行业、地方专家和中小企业的座谈会,同时借鉴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中心等各方面的调研成果,另外还吸取了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最终形成了《意见》。”朱宏任说。

   朱宏任透露,国家发改委也起草了一份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文件,原打算和《意见》同时上会,但国务院领导考虑到两个文件的核心和基点都是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有很多重合的地方,因此决定把重合的地方抽出来,放到《意见》中,让《意见》先上会。

   据朱宏任介绍,《意见》分8个部分,共29条,媒体上报道了前六个方面,没有报道后两个,七是针对中小企业当前存在的不足,提升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八是加强工作协调和统计监测。

   狄娜表示,《意见》虽然已经原则通过了,但工信部还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细化,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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