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刘克雨回应成品油调价
本报记者 叶一剑 北京报道
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时间窗口再次来临。
自7月27日调价以来,国际原油价格累计涨幅已经到10%。舆论中针对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争论尤其热烈,其中关于新的定价机制是否过于透明、是否应该严格按照22个工作的周期及时调整、是否应该调整到位等正备受关注。
国际油价再次上涨背景下,国内成品油价调还是不调?调多少?什么时候调?在对本次调价进行技术性操作的背后,新的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中给我们还提供了哪些制度性的想象空间?
带着这样的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刘克雨。他对于本次成品油调价的基本看法是,既然已经制定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那就应该坚决执行。
“成品油价格改革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要走的。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已经进行过多次改革,前几次因各种原因没有坚持,反而使得后来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刘克雨说。
调到位比不调到位好
《21世纪》:按照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时间窗口再次来临,你对此次调价有什么预期?
刘克雨:按照新的定价机制所确定的调价原则,国内成品油价格是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就调整幅度来讲,按照国外原油同期涨幅,每吨汽柴油要在现有基础提高500到800元。
当然,最终是不是调,什么时候调,调多少,政府主观部门还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决定。
我本人对调价的基本看法就是两句话:一是该调了;二是调到位更好。考虑到国际油价的浮动和国内已经公开的定价机制的原则,有关部门按照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及时、到位地做出调整顺理成章。
《21世纪》:目前公开的舆论普遍认为,考虑目前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相关群体的可承受程度,本次调价幅度或许依然很难到位。
刘克雨:很可能。但影响调整不到位的原因可能是多种,而相关群体的可承受能力不是主要原因。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有相关的配套政策作保证的。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财政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中央财政对一些弱势群体和需要保护的行业的补贴政策,这就使得成品油价格机制更具可操作性,只要相关配套措施到位完全可以将价格调整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冲击降到最低。
三个“模糊处理”防新机制
过于透明
《21世纪》:追溯新机制出来后发改委的几次调价,调价不及时、不到位一直是舆论焦点,对此你怎么看?
刘克雨:新的定价机制出来以后,第一次调价就没有到位,而且,调整时间也比机制中所提出的22个工作日有所延迟,但是,如果仔细研读公开的《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些并没有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
办法中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其中,“可”字就说明,政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成品油价格可以调整,也可以不调整,当然也可以推迟调整,也就是说“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是调整最高限价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此外,“相应调整”说明,调整幅度并非一定要等比例上调,可以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民生等多种因素,对调整幅度做出最终选择。
《21世纪》:这样看来,按照新的机制,并不会出现因为过于透明,使很多贸易商完全可以提前囤积进而等到油价调整后进行牟利。
刘克雨:是的,新的管理办法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冲击市场秩序方面是做了充分考虑。
从历史的经验看,管理办法的透明也是双刃剑,既让消费者和生产者直接了解到价格调整的依据于调整的办法,也给投机者利用调整机制的透明囤积逃离提供了便利。在这方面2001年我国实施成品油价格与国外成品油价格直接挂钩改革后,由于方法太透明、经营单位可以提前预算出价格调整结果,从而采取抢购或囤积,出现投机扰乱市场秩序的深刻教训。
而现在的办法中,至少做了三点模糊处理,一是国际市场原油,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哪种原油和哪个机构的哪种报价;二是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并没有说明从哪天开始算连续22个工作日;三是可相应调整,那就意味着可调整也可暂不调整,且调整幅度也不确定。
这三点模糊其实已经提醒成品油经营者,在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开透明后,不要过度投机,否则将为此付出代价。
市场化是改革方向
《21世纪》: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新的定价机制中,给政府主管部门预留了充分的调控空间,这与大家所期待的一个市场化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似乎还有差距。从中国成品油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的角度看,你对目前的定价机制的总体评价如何?
刘克雨:目前的机制应该说认真总结了前几次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生产者、消费者各方利益,在现阶段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机制。
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非常明确,就是既与国际接轨,又要有控制,引入供需对价格的决定的作用。首先,考虑到我国对国外石油依存度越来越高的现实,同时又要防止国际石油市场剧烈波动对国内社会经济运行造成太大的影响。目前国内原油价格与国际价格是直接接轨,成品油价格则是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这有利于政府对最终消费市场的调控。
更重要的一点是,该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国内甚至各地区供需状况对价格的决定作用。所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制定各省或中心城市的最高零售价,这就意味着,国家划定的是一条上限,实际销售价格要受各地区供需情况影响,这也给予了各零售市场主体自主竞争的空间。
国内油价由市场决定是必然趋势,但在现阶段,完全由市场决定,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未必是最好的方式。我认为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已经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坚定了建立政府调控下的,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