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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基本药物定价应引入中介机构参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 23:23  中国会计报

  ■ 本报记者 于濛 王涛

   8月18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三个文件,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而有关配套文件《基本药物定价方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基本药物目录的出台固然可喜可贺,但这只是医疗改革万里之行的第一步,归根结底,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定价机制才能真正牵住“牛鼻子”。

   现行药品定价方法存在明显弊端

   “如果国家只是一味地降低药品零售价格,而不从定价机制上解决问题,伴随着新一轮基本药品实行指导价,此前的廉价经典药消亡事件很可能会重演。”北京某生物制药企业负责人郭总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

   有专家分析说,从根本上看,药价虚高都是源于药品定价不力。我国现行的药品定价方法存在明显的弊端。

   首先,药品定价部门无法掌握企业的真实成本。

   “政府定价部门对生产企业虚列成本、多计费用缺少有效的审查和监管手段,处于成本价格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吴少平一针见血。

   吴少平分析说,在一般情况下,物价部门应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再加上企业应得利润,制定出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然而,如今物价部门制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往往是药厂自定出厂价的几倍乃至十几倍。原因何在?

   在一般的药品价格论证会上,论证会的专家主要就药品的化学成分和疗效提出意见。

   “这些专家对关系到生产企业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之类的材料往往不大精通,在企业负债率、折旧率、现金流等方面,他们大都是外行。”吴少平强调说,他们忽视的这些却往往是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这些都与企业成本密切相关。

   因此,药品企业的价格申报材料首先应该经过药品管理部门,由其确定申报药品是否为“新药”。“然后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对价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对审核价格进行公示,以提高透明度。”吴少平建议。

   最后才涉及到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普遍采用顺加作价的定价原则所产生的高额流通成本。

  社保成本也将纳入

   上述文件明确指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药品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对此,某地社保部门人士表示担心,“这可能给部分地区社保部门带来很大压力。”

   有专家表示,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核定和监管药品成本价格并不容易。为此,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药品价格时,还需将社保部门纳入其中,增加作为第三方的社保部门与供求方的谈判和议价能力。“说白了,社保部门是真正花钱的人,让其参与定价将更为合理。”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教授杜乐勋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上述人士的担心或许还没有具体根据。“是否会增加社保部门的负担要从最基础的统计调查来测算。”

   他介绍说,目前,统计相关数据还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基本药物目录刚刚确定,必须通过抽样调查才能得出结果。

   他建议,首先需要在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出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然后分别根据药房每年的用药量统计门诊药费、住院药费,继而测算出门诊药费和住院药费中基本药物费用所占的比重,在人口相对稳定前提下,就可以比较出实行基本药物报销前后的资金需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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