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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车共保是规范还是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7日 00:09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汪孝宗/沈阳报道

  以统一销售、统一费率等为特征的“新车共保中心”、“新车共保体”作为近几年产生的保险业新生事物,一经出现就饱受争议。尽管早在今年1月份,中国保监会已经发文叫停了这类“非官方机构”,但在辽宁沈阳及其它一些地方,这类“非官方机构”依然顽强地生存了下来。

  沈阳仍在“新车共保”

  8月5日,在沈阳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即车管所)二楼大厅,记者看到了这个有着顽强生命力的“新车保险服务大厅”(下称“服务大厅”)。一边是咨询与办理,另一边是交款和出单;尽管现场人来人往、熙熙攘攘,却又显得井井有条,忙而不乱。

  业内人士表示,所谓“服务大厅”,其实就是“新车共保体”,是指由各财险公司承保新车保险时,统一销售管理保单、统一支付手续费,并按照统一的费率出售新车保险。

  据介绍,沈阳市新车保险服务大厅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于2005年4月1日,“服务大厅”和分厅分别设在沈阳车管所及浑南分所。与此同时,除“大厅”外,沈阳市所有保险机构的营业网点“一律停止办理新车保险的承保业务”。

  “(服务大厅)开始只有中保、太平洋等8家保险公司,后增加到18家,基本囊括了沈阳市有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各保险公司在加入服务大厅之前,就共签了《新车联合保险自律公约》,规定严禁各公司及所辖基层营业网点继续办理新车保险业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公司进行严厉处罚,甚至清理出大厅。

  记者以车主的身份,先后咨询了经营车险的中保、太平洋、太平等几家公司的营业网点和服务热线,结果均被告知:公司及营业网点均“无法办理新车承保业务,我们在服务大厅设有点,只有到那里才能办理”,并称这是“行业协会的规定”。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这与今年1月份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显“相悖”,且有“抗命不遵”之嫌。

  《通知》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以组建新车共保体等形式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分割或分配,对个别公司的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业务进行限制”,并明确指出,“各地不得通过市场份额分割或分配的方式承保机动车辆保险”。

  这位人士认为,按照《通知》的精神,投保人并非一定要在“服务大厅”投保,也可以在各保险公司及营业网点投保。因为《通知》要求,“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选择投保公司和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报批的条款费率承保。”

  据当地媒体报道,沈阳每年增加新车5万多台,“服务大厅”成立后,仅从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末,大厅已经承保新车75429台,新车投保率由之前的70%增加到了100%,至少多收入保费1.375亿元,另增加财政税收1300多万元。

  是“规范”,还是“垄断”?

  在服务大厅,记者看到每个工作人员的面前都有一个标示牌,标示单位均为“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新车保险专业委员会”。

  事实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上,该协会已经公开声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其工作的重要宗旨是“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等几个方面。

  “保协是没有任何市场主体身份的一个社会团体,既没有得到保监会的授权,也没有保险经营资质;因而,其既不能经营保险,也不能代理保险,更不能干预保险行业的自主经营。”有关人士指出,正如《通知》所指出,“行业自律内容不得违反《反垄断法》,不得组织联合抵制交易”。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新车共保”有效扼制了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但由于新车保险被“集中共保”,一个地市只有一个或两个出单点,除此之外,新车在各公司及营业网点均不能出单。此举剥夺了车主自主、自愿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以行业自律替代市场竞争,难免有“垄断”之嫌。

  按常理说,新车实行了“集中共保”,取消了中介与代理,采取了直销的方式,相应减少了中间环节,保费应该降低才对。但实际采访中,记者发现事实却恰恰相反,“保费不降反升”。

  “以前在4S店做保险,一般都有近7折的优惠,现在只能根据车型获得9折或8.5折的优惠,有的甚至还没有优惠,投保人不得不为此多支付数百元到上千元的开支。”在沈阳街头随机采访时,一位车主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服务大厅成立后,原本可以打折较多的车险,现在变得开始“坚挺”起来。

  同时,该车主认为,这种模式对于远离市区的投保人来说,在购买新车后,无法就近(如在4S店)立即投保,需到服务大厅买保险及上户。这中间要有一段时间及距离,显然形成了一个保险的空白期。

  “投保人只能将车辆在没有保险的状态下上路行驶,去服务大厅投保,给客户投保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该车主表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财产损失事件,投保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有专家认为,即使服务大厅承诺,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至合同生效前的一段时间,如发生事故等,承保公司负责理赔。但这种约定属于保单外约定,既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不便于保险公司理赔操作,一旦发生争议,于法无据,对当事双方均不利。

  车商与保险公司的利益之争

  8月6日,记者联系到了辽宁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就“服务大厅”等相关事宜联系采访,并应保监局的要求,传真了有关“采访函”及“采访提纲”。随后,该负责人让记者等候回复。

  8月7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辽宁省保监局,询问相关采访事宜。该负责人表示,“要等到下周二、三(即8月11、12日)才能回复”。然而,直到8月14日,记者也没有得到辽宁省保监局的有关“采访回复”。

  事实上,关于“新车共保”的争议由来已久。

  在各地“新车共保体”成立之初,反对最激烈的是各汽车销售商及汽车流通协会,因为新车保险曾经是汽车销售商的“很大一块收入”。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新车“共保”之前,各汽车销售商一般都是保险代理人,各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不得不向他们及其他保险中间人支付的佣金高达近4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50%,车险市场“一片混乱”。

  获得高额佣金的汽车销售商们自然“喜上眉梢”,他们除向车主返点15%~20%之外,中间差额可达20%~30%,利润那是“相当可观”。但保险公司却“叫苦连天”,有的甚至陷入亏损的境地。

  而新车保险“被共保”之后,各地汽车销售商及汽车流通协会开始“怨声载道”,自称“苦不堪言”。随后,他们以“反垄断”之名,展开一轮又一轮的“声讨”行动,要“誓死”夺回他们失去的利益“阵地”。

  在沈阳市采访期间,一些保险公司及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服务大厅是由保险公司派人驻点销售,各保险公司已经“敞开供应”,投保人自主选择,并无垄断。当然,统一到服务大厅办理新车保险,肯定触动、影响到一些汽车经销商的利益。

  然而,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新车共保”对于乱打折扣、乱讲人情、乱收手续费等“市场乱象”起到了规范作用,有效地扼制了恶性竞争。但相对各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无需甄别风险,只按内定“配额”承保,没有了自主选择与市场竞争,也就失去了发展的空间。

  其结果就导致保险公司失去了创新的活力与动力,不再为吸引优质客户而进行创新。长此以往,不但会失去原有的优势,甚至还会走向“穷途末路”。而这种“无竞争状态”的存在,不仅偏离了服务大厅便民的初衷,而且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其涉嫌“垄断经营”的种种“质疑之声”。

  因此,有专家认为,保监会及时叫停“新车共保体”将有助于保障车险市场的有序竞争,有助于维护新车车主的正当权益。而将“自主选择权”返还给新车主,也将有助于刺激保险公司的良性竞争。

  “我们希望的办理方式就是车主既可以选择到服务大厅办理保险,还可以就近办理,并能自由地选择各家公司保险最低价位。这样,既可以促使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优化险种设置,也能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投保人这样表示。

  “新车共保”的由来

  “新车共保”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汽车保险市场”。

  在2000年之前,车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非法保险中介或代理人甚至形成黑社会组织,困扰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之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下组建的一家经营新车保险服务的机构,即“新车共保中心”、“新车保险服务中心”或称“新车共保体”,简称“共保中心”或“共保大厅”。

  2000年6月5日,西安市在国内率先成立相关共保办公室,设有城区和郊县两个营业场所。此后,青岛、成都、武汉、石家庄、福州等地相继成立类似的“新车共同体”,各保险公司的新车业务集中在“新车保险中心”内办理,其他保险机构、营业网点一律停止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新车承保业务。

  “新车保险中心”是集中办公,办公地点一般选择在地(市)级交警办证大厅或政府政务中心,共同建成一个“一站式”的保险服务超市,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投保等服务,是隶属于保险行业协会的二级机构,各签约公司的业务由各承保公司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新车共保中心按各加盟公司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计提管理费。

  事实上,随着2003年全国车险改革,保监会将制定车险条款的权利交还保险公司,车险费率也实行了市场化,新车保险的共保基础已不复存在。

  目前,西安、成都等地的“新车共保”已先后“寿终正寝”。据记者了解,自保监会的《通知》公布以后,有“新车共保”存在的城市(包括沈阳)的保监部门,已按照《通知》要求开始对“新车共保体”内部自查自纠,改进工作,但涉嫌“垄断”、行业协会的“身份”等问题依然无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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