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3日, 银监会正式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是对商业银行无法惠及到的客户进行服务的一个有效补充形式。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相较于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办法进行了两处修改。《管理办法》降低了主要出资人的准入条件,由之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同时,《办法》相较《征求意见稿》还相应的丰富了业务范围,增加了包括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内容。(傅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