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丽娟8月13日,银监会正式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年底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座城市有望筹建第一批消费金融公司。
从统计的反馈意见来看,共有6家金融机构和16名学者提出了近80条修改意见,与5月12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的管理办法大体有三处进行了修改。
准入条件降低
《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并且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00亿元人民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指出,为使更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能够参与到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所以降低了准入门槛,这样城市商业银行以上的机构都有条件筹建消费金融公司。
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还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该负责人指出,消费金融公司是对现有商业银行业务的一个有力补充,为那些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并不会与信用卡等相关业务领域重叠。
扩大业务范围
据了解,正式公布的《管理办法》,比征求意见稿在业务范围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宽,增加了代理与销售、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为何要拓宽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呢?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从反馈的意见来看,很多人认为3亿元的注册资本比较高。但为了防范风险,银监会决定不降低注册资金规模,同时出于考虑经营前期3亿元的资金闲置也是不合理的,这样容易增加公司的盈利成本,所以增加了可以投资固定资产类品种的规定,同时要求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这也是有利于公司降低盈利成本,坚持宽严适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高于一般的商业银行标准,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率不低于100%。
注册地之外禁开业务
消费金融公司应向个人提供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其中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指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出于对经营风险的考虑,与修改意见相比,正式办法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之外的区域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同时,银监会取消了原征求意见稿中,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一般用途贷款的额度,修改了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的规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还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业务前,内部要有一个先进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伴随着业务的广泛开展,消费信用也会逐步纳入个人的社会征信体系,形成整个社会信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