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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 调整消费税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 17:35  中国政府网

  我国对白酒消费税制作出调整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记者2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白酒消费税制作出调整。该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目前,中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消费税包括20%的“从价税”和0.5元/斤的“从量税”,这次调整的是“从价税”,税率不变,对计税价格进行了调整。

      长期以来,我国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转移定价”的巨大漏洞,相当一部分酒企将白酒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然后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

      针对这个问题,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办法同时规定,而对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办法称,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办法还称,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记者2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已于近日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国税部门加强对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通知称,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通知还称,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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