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蕾
美国:1996年制定的《经济间谍法》(EEA),将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升到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EEA针对的是任何意图将商业秘密转化(且该转化将有益于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为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任何人之经济利益的人,如果美国政府能证明一个人取得商业秘密的目的是要来伤害原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政府便可援引EEA起诉侵权人。EEA所定的罪刑相当的重,对违法者最高可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对个人最高可处五十万美元的罚金,若为公司体可处罚至高达1000万美元的罚金。其中还有特别规定:一次商业秘密的窃取行为窃取五件的商业秘密,则应被视为五次商业秘密的犯罪,罚金也是五倍。一旦泄露了国家机密,美国人就会受到轻则罚款、重则终身监禁的处罚。
法国:法国刑法典第418条规定,任何工厂的经营者、雇员或者工人,向外国人或者住在外国的法国人披露或者试图披露其所使用的工厂的秘密的,可判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1800~7200法郎罚金。
德国: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的泄露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除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罚款。如果行为人明知秘密会在国外利用,或行为人自己在国外利用,则视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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