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实施
邱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昨日公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扩大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并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规定》将自8月1日起实施。
在资金来源方面,根据《规定》,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并且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允许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意味着我国向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这一目标又推进一步,并有助于缓解外汇储备过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规定》还简化了境内机构赴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如《规定》第六条就显示,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为了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外汇局也预留了未来调控的空间。《规定》明确,外汇局可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此外,外汇局还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完善与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人士昨日表示,从微观层面来看,此举可促使境内“走出去”的企业尽量发挥用汇自主权和资金自主权,促进“走出去”的机构形成自负盈亏,形成“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意识。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吸收外资,当前应当将“请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同时,此举也是落实资金流动均衡管理的重要举措,对资金流出和流入并重。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外汇局表示,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我国最早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办法于1989年颁布,自2001年开始,外汇局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国际收支形势发展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外汇局为对近年来已出台的比较分散的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地梳理,形成了新的办法并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近日成稿并于昨日发布。
6月初,外汇局还出台了文件解决境内企业“走出去”后的融资难题,允许通过更宽松便利的渠道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后续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