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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系统国有债权人申请重整东星航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3日 02:11  第一财经日报

  陈姗姗

  虽然中航油和东星国旅对要求重整东星航空提起的上诉还没有结果,但更多的东星航空债权人又向法院提出了重整东星航空的申请,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民航系统的国有债权人。

  CBN记者昨天获悉,除了中航油旗下的五家油料公司最近都已向法院申请重整东星航空,包括郑州新郑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武汉天河机场、南京机场、青岛机场、深圳机场、杭州机场等国内机场债权人也都已经依法提出过重整申请。

  其中,郑州新郑机场等的重整申请未被武汉中院受理,但也向湖北高院提出了上诉。

  中航油方面透露,目前中航油已和新郑机场、白云机场等国有债权人进行了实质性接触,大家要求重整的态度都非常明确,并表示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同意并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作出合理让步和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要的相关资源。

  据记者了解,经过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的初步审查确认,东星航空的全体债权人之中,民航系统的机场、油料公司等各家国有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就高达5.2亿元左右。这些国有企业目前都希望由重整代替破产清算,也是希望依法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根据我们的经验判断,预计法院在近期会很快做出裁定,而我们现在对东星航空转入重整程序充满信心。”中航油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昨天告诉记者,如果东星航空正式转入重整程序,破产管理人要组织协商拿出重整的可行性方案,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东星航空为其股东东星集团等的交易提供担保的数额还高达9亿多元,而担保权人也已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对于该笔巨额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问题,尹正友认为,如果东星航空当时为其关联企业提供的该等担保,并没有使作为独立法人的东星航空自身获得公平对价,并且该等担保行为又确实发生在2009年3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的一年之内,那么,根据破产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该等对外担保行为在破产程序中就属于应当予以撤销的行为。

  “如果这一担保可以被撤销,将更加有利于进入重整程序后的东星航空进行债权人之间的协商与让步。”尹正友指出。

  由于对东星航空的重整申请还在法院审理中,原本在7月3日召开的债权人大会也推迟,而根据破产法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规定,已经推迟的债权人大会要在7月15日前召开。

  随着债权人大会截止日期的临近,目前处于暂停工作的东星航空的员工也更加着急。一位东星航空飞行员昨天告诉记者,一旦东星航空被破产清算,东星航空的员工工作也就彻底没有了保障。因此,目前东星航空的员工也都支持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而不是破产清算,“毕竟重整对大部分人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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