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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新规呼之欲出 银行产品何去何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4日 01:47  第一财经日报

  秦丽萍

  

  一份还未正式下发的银监会文件,在业界的口口相传和多种版本的解读中,让银行犹如坐了一回过山车。

  这份文件是银监会近日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除了打新股,银行理财资金将撤离所有股权投资(私人银行除外)。

  “我们根本没见过这份文件,不知道怎么流传出来的。”某国有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位负责人告诉CBN每次银监会下发文件均会经过其手。而与他同样感到惊讶的还有多家银行零售部相关负责人,他们中的很多是从网络上看到了相关报道,才知道有这份通知的存在和相关内容。

  某中资银行零售业务部负责人对CBN透露,5月份银监会开始起草该《通知》,内部进行审核,再下发到银监会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反映到银监会相关领导处,最后才会下发正式文件。截至目前,并没有直接将文件下发到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商业银行正在静等《通知》的最终下发。

  但有知情人士表示,这份《通知》已经几易其稿,对比最开始的版本已经作了较大的修改。而最终会出台何种具体规定,银行都在等银监会最后的正式下文。

  多种版本流传

  有目睹过被流传出来的最初《通知》的人士对CBN表示:“目前媒体报道的《通知》内容已作了很多修改。”

  其中,修改最大的有两点,一是对于股权投资的规定——严禁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在最初的《通知》里,并未说明私人银行不受此限制。而修改后规定将私人银行排除在此之外。

  “我当时看了这份《通知》,第一感觉是没写完,因为如果不将私人银行排除在外,那么对私人银行的影响就太大了。”

  多位私人银行业人士在误以为私人银行也被限制不能直接做股权投资产品时,一致表示“这份规定的影响很大”,及至听说只有大众理财产品不能直接投资股权,又欣喜备至,因为私募股权投资产品是私人银行未来产品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上述人士介绍,另一处改动较大的是,最初的《通知》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的,理财资金应纳入银行表内核算管理并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即:保本理财产品;资金投资风险没有全部实质转移给投资者而是由发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承担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到期日先于理财资金投资到期日的产品。

  而随后的报道中,多家媒体仅提及保本理财产品应将理财资金以及投资的资产纳入银行表内核算管理。至于后面两种情况,需等银监会最后发文才能一窥究竟。

  工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对CBN表示:“我们也没看到下发的《通知》,现在还在等最后的下文。可能不会这么快下发,经过媒体报道之后,银监会现在比较谨慎。”而有些银行界人士则猜测,最快下周有可能下达正式的《通知》。

  对信贷产品影响有限

  若根据现行流传的《通知》,哪些类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受影响较大?商业银行感受到监管力度的不同了吗?

  从CBN了解的情况来看,多家银行认为此次监管的力度看起来加强,但对银行理财的实际影响并不特别大,程度限于“有一些影响”。

  当前,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信托贷款类、债券类、结构性产品、QDII、FOF(基金优选产品)等几大类产品。而受到一些影响的,主要是信托贷款类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基金的银行理财产品、曾面向大众发行的股权投资类产品,以及银行的产品创新性。

  很多观点认为,信贷产品将会受到最大影响,在于其理财资金要纳入银行表内核算。但多位银行界人士否定了此观点。

  目前,银行发行的信托贷款理财产品被归为非保本产品之列,但有些信托贷款类产品到期日可能先于理财资金投资到期日。

  某中资银行零售部相关负责人分析,有些信托贷款类产品,如果是为借款企业长期发放贷款,比如三年期限,但在包装成信贷产品时,将产品设计成三个一年期的产品而滚动衔接,这样的信贷产品就属于期限错配,理财产品到期日先于理财资金投资到期日。

  而这类产品在银行发行的信贷产品中,并不算主流。

  或打击产品创新

  商业银行曾面向大众发行的直接投资股票和基金的产品,很可能也会被未来正式下发的《通知》禁止。比如FOF产品投资一揽子基金组成的基金池,例如光大银行2007年底发行的“光华精选”产品,挑选出一批个股集中投资。

  此外,有股份制商业银行零售部相关负责人对CBN表示,《通知》对有产品创新欲望的银行来说,是一个较大的打击。

  “虽然投资于股票和基金的产品很少,但对某些银行来说是创新点。这样一规定,基本堵住了大众理财产品这方面的创新道路。这一点影响很大。有些产品经过银行的再次加工之后,已经与单纯投资股票或基金产生了区别,风险已降低,但若监管层这样规定,就使得银行丧失了一条为大众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的桥梁。”

  多位中资行人士也承认,以往发行的直接投资于股市的产品和FOF产品,占理财产品发行量非常小,因此,这方面规定对以后银行理财市场的整体规模影响很微小。据CBN记者统计,FOF产品总计仅发行过大约40款。

  有商业银行就此向银监会建言,表示希望能对这类创新性产品加强分类管理和建立分级持牌。即按照不同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投资能力和产品设计能力,对银行加以区分,“不要一刀切都不能做创新性产品”。

  外资行仍气定神闲

  相比之下,在《通知》未最后下发之前,外资银行并不特别担忧,因外资银行大量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和QDII未见更严格的监管。

  目前流传的《通知》版本规定,理财资金不得直接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权。但结构性产品是通过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工具来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因此,结构性产品并不受到影响。

  《通知》还对QDII产品作出一些规定: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销售在境内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拓展客户或从事相关活动。

  但多位银行界人士表示,这种规定以前就存在。若此次能真正起到监管作用,除非监管层对“变相代销”作出清晰的界定。事实上,在外资银行QDII去年普遭严重亏损时,就遭受过“变相代销”的质疑,但监管层未下定论。

  多家中外资银行零售或个人业务相关负责人对CBN表示,区别是否“变相代销”,主要看银行对产品有无重新包装、主动管理和资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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