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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亟待身份认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5日 03:31  第一财经日报

  陆媛 童蒙

  谁属于应尽转持责任的国有股东?

  上周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要求上市公司首次发行的国有股权必须有10%转持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有权确认到底是不是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和省级国资委、负责监督金融类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一家中央大型国有控股集团的产业基金管理人士昨日对CBN表示,希望能够尽快出台规则,详细阐明如何确认应尽转持责任的国有股东,尤其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我们认为自己无需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但目前还在和有关部门沟通此事,因为细则不明确。”

  一些产业基金认为“不必转持股份”的理由有二:资金来源广泛,有国企、有民企,并非自有资金;所投资的股权已经支付溢价,是商业化、市场化运作的产物,承继、无偿划拨的股份应尽转持责任,而新投资的股份“不应尽转持责任”。

  “虽然我们是国有企业,但我们是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是向投资者募集的,并不是自有资金。投资资金的出资人中,即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同时也包括个人投资者。”一位国有产业基金投资人士对CBN表示,“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权,应该不会因其基金管理人的国有身份,而需要向社保基金转持股份。同样的道理,国有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应该也不会受到国有股转持规定的限制。”

  “我们第一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有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国家电网、华联、歌华有线,国内比较有影响的民企有中国泛海集团。”一位产业基金管理人士说。

  对于转持责任的商法法理基础,有产业基金运作人士认为:“老股份可以转持,因为这部分国资享受市场溢价;而新股份不应该一视同仁,我们去做股权投资时已支付溢价,不应该再转持,否则要打击我们积极性。”

  对于《办法》涉及的操作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良彪提出:“对于改制后的国有资产,什么标准下能够坚持国资待遇而被确认为国有股东?”

  “我们预计将会有进一步的细则出台,规定什么样的投资者才算是国有股东。”一位国有信托公司投资经理表示,“我们估计这一身份界定,可能以财务投资者和产业投资者来区分。前者只是出资入股,或者参与企业的融资活动,而不干涉实际业务的运营;产业投资者则会参与企业实际运营管理工作,最有可能被认定为国有股东。当然,这样的界定也不是特别明确,不排除有的投资者会谎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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