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除金融机构的自我完善外,还需要普惠制的信贷优惠政策和农业保险政策的引导。”日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中国农村金融与村镇银行发展论坛”上指出。
吴晓灵表示,希望国家能出台农村金融的普惠税收政策:即无论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只要他们把新增可用资金的70%用于县域及县域以下的涉农贷款的就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优惠税率可因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中央银行也应对这些机构给予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贷款支持的差别优惠。营造一个让金融机构实现商业可持续的政策环境,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必要条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4月,已经有11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96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共吸收股金42亿元,存款余额88亿元,贷款余额6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的92%。
(夏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