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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警惕购房后悔权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2日 21:59  中国产经新闻

  文/本报记者 李会

  6月10日,《成都商报》消息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由于涉及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同时更因为涉及到“买房有望获后悔权”,在新华网论坛,吸引了众多网友对此纷纷发表看法。在多数网友举手欢迎购房也享有“后悔权”的同时,也有网友提醒了该权利被炒房者利用的可能,甚至消费者滥用该权利导致失掉诚信的可能。

  网友“滑力加”力主消费者要有“后悔权”,同时,还对新消法提出了进一步的期望:“有些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只是听商家说如何好,而消费者根本搞不清这类商品的好坏。如房屋只看到外表,其内在质量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作出好与不好的判断。对于这样的商品,应当允许消费者有‘后悔权’。其实这种‘后悔’,还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重新认识。还有,新消法应当对产品三包进行详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律,一定要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但也有更理智的网友同时看到了“后悔权”的漏洞,网友“amita4321”提出,购买房屋的后悔权应该有限制地使用:“可限于买第一套房的。主要是保证存了一辈子钱的工薪阶层买第一套房子不被欺骗,炒房者除外。”

  除了举双手赞成的,也有网友对此表示反对,认为滥用“后悔权”会造成消费者的不诚信。网友“单击”观点鲜明:“我强烈反对这种所谓的‘后悔权’的做法,这不应当成为鼓励买家出尔反尔的理由!这个社会已经缺乏诚信了,倘若我们对抗缺乏诚信的武器就是出尔反尔,那么,我们这个社会还能相信谁?” 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有好的执行,新消法也不例外。很多网友的担心都来自于执法层面。

  网友“跃马横空”指出:“种种的不公源于执法不公,而不单是法律不公,在执法时的卖通、买通,才是导致法律在霸王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失衡,政府更应该立法对执法者在执行法律不公时给予严厉处罚,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可能显示其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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