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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经办医保服务准入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2日 06:18  金融时报

   需建立单独核算制度、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和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还需要获得总公司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本报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经办公司不仅需建立单独核算制度、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和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还需要获得总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保险业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准入门槛。”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专业性强、服务对象广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需要经办单位长期稳健经营,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不能随意进入或退出。

  《意见》同时要求,经办公司须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且服务能力较强。经办公司还必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同时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完全有能力为各类医疗保障提供优质经办服务。保监会鼓励和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不再另行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保监会将加强与政府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共同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如是告诉记者。

  为保证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质量面,《意见》在严格经办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司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同时,还建立了经办管理服务的事前备案、退出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根据《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管理应当提前向当地保监局备案,退出经办管理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向保监局报告,每年1月和7月,经办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经办管理运行情况。此外,《意见》要求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受托管理基金安全,服务规范,制度落实到位,同时鼓励公平竞争,防范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短期行为,并要求经办公司主动接受保险监管机关和基本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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