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川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6月9日正式发布,在十大工业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最后一个登台亮相,而对金融租赁公司,该规划的意义却是划时代的。该规划提出的八项政策措施中强调:“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出口船舶的弃船。”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后,国家宏观战略眼光再一次注目于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被国家高度重视。通过该规划,国家为金融租赁公司辟出一大片用武之地。
国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在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关键是给予相关政策措施,最重要的当属税收政策,应双管齐下。一方面,国内造船企业和航运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租赁公司平等适用。另一方面,出台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其为国内造船企业和航运企业倾力打造调整和振兴平台。
在国内造船企业、航运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平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上,目前客观上存在着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不公平对待,具体表现有三:
1.国内造船企业将船舶出口给国外企业,享受17%的出口退税。而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国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再将其租赁给国外企业,是否同样享受出口退税,尚无政策文件加以明确。
2.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下称“两大船企”)所属企业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下称“四大航企”)签订的建造内销远洋船合同,在交船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后,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远洋船不含增值税价格的17%给予两大船企补贴,由其返还给船厂。而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两大船企所属企业建造的内销远洋船,再租赁给四大航企,按此政策规定,将无法享受补贴。
3.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而金融租赁公司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再租赁给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此政策规定,亦将无法享受出口退税。
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业务的核心特征,是分离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分属两个主体,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购买保有处分权,而承租人通过租赁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承租人而言,购买方式下,“不差钱”才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方式下,“差钱”也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比购买,优势显而易见。
解读上述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宗旨,是支持我国的造船企业和航运企业,支持我国的船舶工业造船、用船和出口船。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其中,丝毫未改变税收政策的适用主体、适用标的物和适用目的,不同的仅是适用主体取得适用标的物的方式,是购买还是租赁。在原则条件符合的前提下,购买还是租赁不应构成政策适用的障碍。而有租赁方式作补充,无疑将促进税收政策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产生倍数效应。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公平适用上述三项税收政策,其所支付的货款如为含税价款,应当直接享受补贴或出口退税。
国际金融危机和行业景气下行的双重冲击下,我国船舶工业形势严峻。解国内船企燃眉之急,兜底现有订单安然交付和稳定出口,扩大内销以及发展海洋工程装备,着力经济增长新领域,亟待调动各种积极力量攻坚。
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航运企业资金状况恶化,平均负债率高达1011%,无力再造新船。为扭转船舶工业几近消亡的危局,韩国政府2002年出台了《船舶投资公司法》,鼓励投资者设立“壳公司”,向韩国船企订造新船并租赁给韩国的航运公司,政府对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减征股权转让所得税、船舶出售收益所得税,免征用于再投资的收益部分所得税和分红收益的所得税,其效果显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家应为金融租赁公司量身定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着力拓展船舶租赁。具体建议有二:
1.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国产船舶与国外承租人开展跨境租赁业务,承租人所在国政府,将向金融租赁公司征收预提税,为避免双重征税,鼓励出口,应免征金融租赁公司该业务在国内须缴纳的营业税。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实质,移植到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造船企业和国内、外航运企业开展的船舶租赁业务上来,提供两个政策选项只可择其一。具体为:
金融租赁公司购买远洋船舶的弃船或出口船舶的弃船,将其租赁给国内航企或国外企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该业务的所得,自业务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或,金融租赁公司购买远洋船舶的弃船或出口船舶的弃船,用于租赁给国内航企或国外企业,该船舶购置成本的10%,可以从金融租赁公司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只等税收政策及时雨的浇灌洗礼,金融租赁公司在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中定能结出更丰硕成果。
(作者系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