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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拍得的土地缘何得而复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2日 00:04  中华工商时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家福等6位著名法学专家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案件论证会,对苏州工业园区清风明月公司公开竞买的土地数年后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执行庭裁定撤消土地拍卖,收回竞买土地所有权一案公开进行论证。专家呼吁,切实保护法院拍卖活动中买受人的交易安全,依法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

  7年前合法拍得土地

  2000年,海口市振东区法院(现美兰区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以位于苏州的两块土地提供担保。到期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院裁定拍卖土地。

  2002年10月11日,海口市振东区法院(现美兰区法院)委托海南亚奥拍卖公司拍卖位于江苏吴县市的两块土地使用权。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名为清风明月的外资企业从报纸公告上看到消息后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参加竞买,竞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并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及佣金共计230万元。

  之后,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土地所有权属于清风明月公司,并且发函给苏州国土部门要求协助竞买人办理过户手续。

  18个内容相反的裁定

  2005年,拍卖土地的所有权人苏州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的一位大股东以上述土地使用权人承诺清偿债务的授权不明提出异议,美兰区法院发出书面通知(2005美执异议字第48号)明确告知异议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标的物执行完毕,已经结案,应当另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几年后,当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征用上述土地,补偿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时,异议人再次提出异议,2007年美兰区法院执行庭在没有通知清风明月公司的情况下,突然作出(2000)美执字第187-1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拍卖,执行回转。

  其间,在香港政府驻京办事处的协助下,无辜的竞买人清风明月公司先后多次向美兰区法院、海口市中院、海南省高院提出异议和复议。在此情况下,美兰区法院执行庭不得不又裁定查封土地,认为竞买人清风明月公司通过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是一年后,美兰区法院执行庭又一次裁定撤销了拍卖,执行回转。

  就这样反反复复,美兰区法院从2000年到2008年以(2000)振执字第187号1-18号先后作出18个裁定,并在最后一个裁定收回了已经拍卖给清风明月公司的土地。

  企业合法权利谁来维护

  长达7年的土地争执不仅让清风明月丧失了两块优良的地产,也使公司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2008年11月,清风明月将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其所拍得土地的补偿款。

  2009年2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风明月公司诉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美兰区法院的裁定收回了已经拍卖给清风明月公司的土地,导致苏州市法院不得不作出了“自相矛盾”的判决。

  苏州法院首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清风明月公司在经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本身并无过错且属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合法性,但苏州中院同时又承认了海南法院作出的第16号裁定,即推翻土地使用权归清风明月公司的裁定的效力,因此,最终仍判决清风明月公司败诉。

  无奈之下,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清风明月公司一方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方面分别向海南省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要求检察机关纠正美兰区法院的错误行为,撤销执行回转已经购买土地的违法裁定。目前,检察部门已经介入了此案的调查。

  买受人的交易安全亟待保护

  在公开论证会上,专家一致认为,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撤消拍卖的裁定是违法的。清风明月公司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按照《拍卖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程序购买法院通过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人,美兰区法院对清风明月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权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回转。通过拍卖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依据的是合法的拍卖行为,而不是美兰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且该裁定并非实体判决,原来据以执行的实体判决既没有再审,也没有被撤销或者改判,根本不存在执行回转的前提。因此,美兰区法院没有权力对拍卖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

  专家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回转有原物回转原物,无原物(已灭失)折价赔偿,对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属于被申请执行回转人,要保护其利益。2003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眼2001演执他字第22号)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表明法律运用和法理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买受人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宜再执行回转”。

  对此,专家呼吁此案需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切实保护法院拍卖活动中买受人的交易安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拍卖的公信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 (12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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