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资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省农委、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的要求,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农资产品监督抽检工作。
各农资监管部门应依法抽检,规范抽检行为。在行使监督抽查职责时,应详细了解相关部门的抽检信息,不得重复抽检。要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抽样数量,严格抽检程序。抽样结束,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抽样单交一份给当事人留存;有关农资监管部门已抽检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农资产品,相关部门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抽检;上级农资监管部门监督抽检过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农资产品,下级主管部门在三个月内不得另行重复抽检;对涉及重大农资案件、突发事件和举报案件的产品进行抽检,不视为重复抽检;农业、工商、质监等农资监管部门,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重复罚款。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