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喆
2004年10月,外汇局发布“汇发[2004]104号文”,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使用自有外汇对外进行资金支持;后在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分别进行创新,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放款;2007年8月,针对民营企业需求,在浙江宁波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对境外投资进行放款。
“为进一步验证和实地检查企业境外放款能不能由过去的跨国公司拓展到民营企业,2007年8月我们在浙江宁波进行试点,去年底我们对试点作评估,效果还不错,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一致好评。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就着手研究如何理顺和统一104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内部资金集中运作问题,如何把跨国公司主体扩大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主体。”外汇局有关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