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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模式的强司法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0日 01:25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 秋风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中国的学者有一种奇怪的想法:香港地区、新加坡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很先进的。但这些学者根本不愿面对一个事实:香港和新加坡不是只有强行政,那儿还有一个强司法,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与前提,若没有强司法,强行政(强势政府)早就丧失正当性了。

   香港地区、新加坡都曾经是英国殖民地,而所有英国殖民地在独立之后,都无一例外地保留了英国人治理一大特色:普通法司法体系。这一司法体系之所以被全面保留下来,乃是因为,殖民者从英国带来的主要是法院与司法程序,规制人们生活的法律规则却是在当地发展出来的。因而,普通法已经深深嵌入当地社会结构之中,成为当地社会治理的一根支柱。

   这样的普通法司法体系还发展了健全的法治理念。根据这种理念,政府官员与平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也须遵守约束普通民众的一般法律,并在法庭上对自己的公务行为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因而,整个政府、包括行政部门,是在司法监督之下的。正是在这一司法治理的基础上,强势的行政部门才是可以接受的。

   同时,普通法不仅仅是一套司法技术,更凝聚了一种社会治理智慧。普通法与另一法律传统——大陆民法——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规则不是由政府自上而下颁布的,而是由法院在案件中、从当事人的行为中发现、确认或引申出来的,换言之,法律是从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这就意味着,共同体治理的基础是社会的自我治理,政府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

   因此,在普通法国家中,政府各部门的权力的范围、力度,都是相当有限的。因为已有司法调节,因而,行政部门放手让社会、让市场发育,企业、各种民间组织高度发达,在社会各个领域自治。香港与新加坡社会都有这样的特征。

   从这个角度看,新加坡、香港地区的强行政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表面现象。在它的背后,却存在着强司法支持的深厚的社会自治网络,它们才构成香港地区、新加坡社会治理成功的正道。

   如果将这种强势行政放在一个没有强势司法支持的状态中,就会形成政府权力没有任何边界。它是整个社会唯一的治理中心,因为,法院是按行政化进行管理的,法院不过是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至于社会自治也完全被行政权力抑制而无从健全发育。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所谓“强势政府”,就等于要把政府中的行政部门建设成为一个超级机构。没有社会自治的约束,这样的强势政府势必全面控制社会,也全面控制市场。其在经济上的具体表现是,某些行业由政府直接控制,私人企业活跃的部门则盛行官、商之间的权钱交易,政府为自己创造了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的寻租机会。

   另一方面,很多国家的历史经验证明,没有强大的司法约束的强势政府,也必然以公共利益之名,有时甚至连这个名义都不要,随意侵害民众的权益。而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民众即便起诉到法院,本已高度地方化的法院面对本级政府,也很难公平裁决,从而不能为民众提供有效救济。没有强司法的制约,强势政府必然是不受限制地对民众滥用权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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