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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机构评级制度: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6日 00:42  金融时报

   ——访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博士

  记者 孟扬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资本市场的转冷,经历了短暂发展热潮的银行理财业务进入疲弱期,多家中外资银行的理财产品出现低收益现象,曾经火爆一时的银行理财业务成为如今广受诟病的对象。在这个时候,市场参与各方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项银行的创新业务,如何才能使银行理财业务尽快站在新的起点上,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规范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运作,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

  有业内专家提出,应尽快对理财银行建立机构评级制度,进行分级管理,以进一步明确各家银行在理财市场上的定位,才能让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选择更加有针对性,同时促使银行加强自律意识,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那么,建立理财银行的机构评级制度是否可行?评级标准应如何制定?在推行的过程中会遇到何种难题,又应如何解决?对此,记者对从事多年银行理财产品研究工作的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博士进行了专访。

  记者: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对理财银行建立机构评级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是否可行?

  袁增霆:银行理财业务在我国虽然是一项新兴业务,但短短几年时间内发展迅速,已成为拉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增长的重要驱动力。监管部门对处于起步阶段的银行理财业务实行管产品的监管方式,即产品报备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使理财业务摆脱银行传统业务优劣的影响。近日,银监会为了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向各家商业银行下发了新规定,重新调整了理财产品的报备流程,由此前发售后5日内报备改为要求理财产品发行前10日上报监管层,同时收回此前下放的部分权限,由总行统一申报。

  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方式虽然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问题。由于是审批制,因此很容易造成银行对监管部门的过分依赖,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投资者的收益受到严重影响,投资者将矛头指向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时,银行就把责任推向监管部门。长此以往,不利于银行自律意识的培养和理财业务能力的提升。

  管产品的方式一旦出现问题,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建设跟进,管产品应向管机构转变,建立理财银行的机构评级制度、对银行理财实行分级管理是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措施。

  记者:建立机构评级制度,对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监管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袁增霆:分级管理的最大优势在于有甄别,其核心思路是“扶优限劣”,即对资质较高的机构在开展业务等方面给予扶持,而对资质较低的机构予以限制。具体到银行理财,就是先对银行进行评级,不同评级的银行准许发行不同的理财产品。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对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有更全面、更直观的认识,从而使投资行为更加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银行的自律意识,注重声誉的维护和自身理财业务能力的提高。

  在分级管理、分类监管的实施上,证券业起步较早,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2005年开始,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采取了按风险度进行分类管理的政策,对证券公司按风险度的大小采取创新类、规范类、风险类和高风险类的分级管理制度。对高风险类证券公司要坚决关闭,而对创新类的证券公司在政策上进行有力支持,鼓励其做强做大,特别是鼓励创新类证券公司发展创新业务,创新业务成为创新类证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这些措施加剧了证券行业的整合,大大地提高了行业的集中度。应该说,分类监管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在理财业务上没有出现严重问题,也提示我们分类监管相对有效,对银行理财具有借鉴意义。

  记者:如果对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级管理,评级标准应如何确定?

  袁增霆:对银行进行评级时,有一点应引起注意,那就是必须把理财业务跟银行的传统业务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应专门针对银行的理财部门或者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而不是对银行业务的整体评估。例如有的银行传统业务做的非常好,资产质量也高,但并不代表它的理财业务做得好。因此分类监管要摒弃过去的评估指标,运用新的评级标准,确保评级的客观性、专业性。评估标准应包括银行理财部门人员配备是否齐全、资质是否具备、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

  记者: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环境下,实行银行理财分级管理存在何种难题?应如何解决?

  袁增霆:由于中国现有的银行业体系非常庞大,各种类型的银行都有,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层次多,数量大。如果实施分级管理,监管部门面临着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同时需要制定严格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方法,对监管部门来说实际推行存在一定困难。对此,我认为可以建立相应的社会评级机构,对银行理财部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业务评估。

  如果由监管部门进行评估,或者由银行机构参与评估,就摆脱不了自我角色的问题。由社会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不仅可以解决监管部门的成本投入问题,还可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的评估由不同监管部门来进行,评估机制设计和评估标准很难统一。如果由统一的社会评级机构来进行评估的话,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同时,社会评级机构的评估方法、评估流程可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从而避免社会评估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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