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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金融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实践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 15:50  商务部网站

  一、德国与金融业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德国迄今尚无一部专门的并购法,有关并购的法规散见于民法、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竞争法、有价证券收购法和对外经济法及各行业法规中。涉及金融业并购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一)德《信贷法》(KWG)第32条规定,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公司(或10%以上的投资参股),需发出通告,并报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简称BaFin)审批。BaFin可以外国公司未被有效监管或其国内监管部门不愿合作为由拒绝批准。

  德《保险法》第5条对收购德保险公司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二)德《有价证券收购法》(Wertpapiererwerbs- und ?bernahmegesetz,简称Wp?G)对收购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要约、接受、申报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目标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收购或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首次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必须公开要约。

  2.在公布收购决定后,要约方原则上必须在4周内向BaFin提交德文本的要约报告书,内容包括: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法律形式;目标公司的有价证券代号及预定收购的数额;收购的价格、期限和条件;收购所需的资金总额及其保证;收购动机及预期目标等。BaFin在收到要约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

  3.目标公司是否接受要约的期限为4至10周。如其间出现新的收购人,以后者提出的期限为准。到期后可再延长2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尽快对要约正式表态。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保持中立的义务,即不能采取推动或阻止收购的措施。

  4.收购价格不能低于最高出价或公布要约前3个月内的最高股价。收购结束后应公布收购总额,并向BaFin申报备案。

  5.如收购失败,或BaFin禁止公布要约,收购方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新的要约。

  (三)德《对外经济法》第13次修正案草案规定,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25%以上(含25%)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这里的外来投资者指所有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以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者在欧盟或EFTA内的分公司和工厂视同于外来投资者。股权比例计算即包括收购者直接收购的股权,也包括其通过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审查权有效期为收购合同缔结之日起的三个月或参与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起的三个月。该草案已获德政府通过,但还需议会讨论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德金融业的监管体制

  

  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其地位及职责由《联邦银行法》、《信贷法》、《证券账户管理法》、《联邦保险法》等40余部法律赋予。法律规定联邦金融监管局有权监管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等,并可依法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处罚。

  2002年5月,联邦金融监管局脱离联邦财政部,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收支完全独立,不受联邦财政预算的影响。其经费全部来源于监管对象的缴费,支出仅接受联邦审计院的审计监督,业务工作接受联邦财政部的督导。

  联邦金融监管局最高管理层为理事会,由财政部、司法部、内政部和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人员组成。理事会一年召开三次会议,主要讨论监管局的财务收支问题。

  联邦金融监管局内设三个专业管理部门及众多交叉业务管理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并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监管目标是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保险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产安全。其主要职责有: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向联邦财政部提出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负责市场准入,即对境内新成立金融机构及增设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发放经营许可证;检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对金融机构风险大的经营环节等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一般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审查结果,联邦金融监管局可直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做出罚款、提出起诉、撤销董事会有责任成员的任职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联邦银行、联邦审计院和联邦财政部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对银行业的监管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紧密合作。《联邦银行法》并没有赋予联邦银行对银行的监管职能,但根据《信贷法》的规定,联邦银行必须参与对银行的日常监管,如收集信息、分析财务报表、分析月度资产负债表、分析大型贷款报告等,为联邦金融监管局更好行使监管职能提供依据,但联邦银行并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在监管职能上,《联邦银行法》对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有关法规和做出重大决策(如对大银行业务的处理意见)之前,联邦金融监管局必须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认识;联邦银行必须对信用机构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并对信用机构的年报和其他报告进行分析:在联邦银行研究涉及联邦金融监管局业务事项时,联邦金融监管局局长有权参加联邦银行的理事会;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共同合作,实行信息共享,除涉及内部人事变动情况外的各类信息、数据互不保密。

  联邦审计院作为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合法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并作为提交给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和联邦政府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联邦财政部作为主管联邦财政和税收政策的机构,是联邦政府最重要的部门之一。该部下设若干司,其中,金融政策、货币政策与贷款政策司主要职责之一是主管银行、股票市场和保险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德国在经济管理体制上采用中央集权模式。联邦财政部从业务上监督联邦金融监管局,其对联邦金融监管局主要拥有三方面的权利:一是对联邦金融监管局的主席、副主席提名交由内阁审定、联邦总理任命;二是通过向联邦金融监管局理事会派代表监督其经费运用及业务运转情况;三是向理事会提交金融监管方面的法规议案。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无权制定监管法规,只能通过联邦财政部向议会提交法规议案。

  三、对金融业并购的监管及垄断申报标准与标准计算方法

  

  (一)对金融业并购的监管情况

  联邦卡特尔局负责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并购的监管。该局是依照反垄断法成立的联邦行政机构,其宗旨是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监管企业并购和集团垄断行为,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它在行政管理上隶属于联邦经济与技术部,但在业务上完全独立,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和裁决权,有权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发布禁令,在具体案件和业务上不受联邦政府的指挥或干扰。

  联邦卡特尔局应询告,德《反限制竞争法》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并购,除对金融企业营业额的计算方法有特殊规定外,对金融业并购无特殊条款。由于德金融企业经营规范,多数金融企业并购案并未达到法定申报标准,一些并购大案也未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近年来未发生德金融业并购案被联邦卡特尔局否决的情况。

  

  (二)垄断申报标准

  德《反限制竞争法》第35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规定如下: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总额超过5亿欧元;

  2.至少一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德国境内的营业额高于2500万欧元。

  德《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规定,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单独或联合并购,或获得另一家公司50%以上股份和2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并购,以及对其他公司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并购行为,均有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的义务。

  《反限制竞争法》第35条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在全球的销售总额达到5亿欧元,其中至少有一家在德国的销售额超过0.25亿欧元,则该并购案需经联邦卡特尔局审批。但如并购只涉及2家企业,其中一家是独立的企业(即不是集团的关联公司),且其全球销售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或进入德国市场至少5年、在德国的销售额低于1500万欧元,则不需报批。联邦卡特尔局主要审查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市场垄断。如并购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低于20%或所购买的股份不到25%,一般均会得到批准。

  1989年12月21日通过的欧盟理事会第4064/89号关于《欧盟企业并购控制政策》的法令(后经多次补充或修改)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规模超过欧盟规定的以下标准,“对欧洲共同市场具有影响力”,则需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50亿欧元,其中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2.5亿欧元;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25亿欧元,其中在欧盟至少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0.25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但如并购各方在欧盟的营业总额的三分之二来自欧盟同一成员国,则不需欧盟批准。

  

  (二)标准的计算方法

  德《反限制竞争法》第38条第4款专门规定了对银行、金融机构和建筑储蓄银行的营业额和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即按1992年2月10日颁布的《关于信贷机构营业额计算方法》第34条第2款第1点a至e所列收入,扣除营业税和其他对这些收入直接应收税款:

  a.利息收入;

  b.从股份与其他非固定利息证券、参股或关联企业股份中获得的收入;

  c. 佣金收入;

  d. 金融交易净收入;

  e. 其他经营性收入。

  保险公司的营业额主要是指上一业务年度完成的保单收入。保单收入包括第一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收入。

  四、近年来德金融业并购情况

  近年来,德是世界前三大并购市场之一,年并购交易总额均超过1000亿欧元。据瑞士圣加伦大学企业经济研究所与麦肯锡律所联合出版的《并购评论》( M&A Review)统计,2004年至2007年,在德国发生的并购案分别为865宗、1438宗、1379宗和1266宗。金融业是并购涉及的主要行业,占并购案总数的20%以上。2008年上半年,在德国发生的并购案共639宗,交易额612亿美元,其中金融业161宗,占并购案总数的24.4%。

  2005年以来在德发生的金融业并购大案

  年份

  收购公司

  被收购公司

  交易金额

  2005

  邮政银行

  Exel Plc

  55亿欧元

  2005

  商业银行

  Eurohypo AG

  45亿欧元

  2005

  邮政银行

  BHW建筑储蓄银行

  18亿欧元

  2005

  Talanx保险集团

  格宁保险

  未公布

  2005

  德意志银行

  Norisbank

  4.2亿欧元

  2006

  德意志银行

  柏林银行

  6.8亿欧元

  2006

  德意志银行

  英国Tilney资产管理公司

  5.2亿欧元

  2006

  安联保险集团

  意大利Ras保险

  未公布

  2006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

  德国裕宝联合银行

  154亿欧元

  2007

  德国邮政银行

  Hypoport(9.5%股份)

  未公布

  2007

  德国储蓄银行协会

  柏林州银行

  53亿欧元

  2007

  巴符州银行

  萨克森州银行

  3.28亿欧元

  2007

  迪拜国际

  德意志银行(2.2%股份)

  13亿欧元

  2007

  安联保险集团

  法国AFG保险公司(42.4%股份)

  105亿欧元

  2008

  邮政银行

  Areal银行

  15亿欧元

  2008

  ERGO保险集团

  奥地利信贷(保险)银行

  15亿欧元

  2008

  J.C.Flowers & Co.LLC

  HRE控股公司

  11亿欧元

  2008

  瑞士人寿

  AWD(86.2%股份)

  10亿欧元

  2008

  商业银行

  德累斯顿银行

  98亿欧元

  2008

  德意志银行

  邮政银行(29.8%股份)

  25亿欧元

  资料来源:《并购评论》、联邦卡特尔局2005-2006年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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