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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3日 14:58  人民网

  近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会议旨在讨论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维权途径以及公安、检察院在侦办、起诉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避免滥用知识产权做到依法保护真正的商业秘密等。研讨会还以“解剖麻雀”的研讨方法,结合发生在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为背景,围绕会议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知识产权周”期间,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官员、学者以及律师等2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介绍了商业秘密在法律上面临的问题,比如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和权利人并不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商业秘密;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如何取得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之间的平衡等。并强调: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发生的都是民事案件,只有在侵权行为极为严重、受害方损失重大的情况下才具备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一旦发生了极个别的重大侵权刑事案件,在审理中要十分慎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主任张玉瑞表示并建议,刑事司法机关应该出台司法解释,详细规范商业秘密的刑事犯罪构成和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细节,并指出:到目前为止,从全国发生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案外因素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而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鲜有几例办理成功的刑事案例。“目前,我国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企业主有采用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倾向,这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原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秘书长、国威司法鉴定中心专家袁德说:“在涉及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司法鉴定中,首先而且是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的商业秘密”。他同时也指出,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必须同时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侵犯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应遵循正确的法律认定程序。鉴定人对涉案客体的准确认定,决定了司法鉴定的方向,认定错误,其鉴定意见就会出现重大失误,从而导致案件定性错误;因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司法认定上,鉴定意见至关重大,要求鉴定人和办案人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必须严格、认真把关,防止对案件无关的事实鉴定。

  “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多流于鉴定机构定案,应引进专家证人、咨询相关部门,加强证据的审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教授表示,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立法应该“谦抑”。在起诉方式上宜自诉为主,公诉为辅。在侦、控、诉、审各环节,慎用“牛刀”;在重大损失的认定上须严格遵守最高检、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关键问题的认定上,宜“精准、保守”;拘捕措施的使用上,宜“慎重、无为”。总结: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立法需要“大手术”,强调“分权”而非“集权”;强调“故意”而非“过失”;强调“明晰”而非“混沌”;强调“严密”而非“严厉”。

  北京市司法局的王处长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还原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下法律结论。

  与会专家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突出,市场竞争也变得愈加激烈,企业应该对真正的商业秘密进行廓清,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但是不能够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来打击竞争对手,滥用知识产权。期望有关方面能够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时,与会专家学者也对目前司法鉴定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单位,长期致力于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人才培养等,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将有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维权。(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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