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婷婷
中国银监会昨天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试点办法》)的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试点办法》中,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出资人资格、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及相关监管指标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此类专业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自由货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而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注册资本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陈琼表示,这一最低资本要求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
此外,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但陈琼指出,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
在监管指标上,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吸储,因此银监会对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产品,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对其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试点办法》规定,此类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时,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另外,为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还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
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银监会于今年初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目前,国务院已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
“我们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并适时颁布实施,并据此在一个月后启动试点机构的审批工作。”陈琼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