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不应该存在差别待遇
见习记者 应一琳 商报记者 滕华
由于消费能力不达标,60岁以上老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参团,需加收400元的“附加费”。商报记者从市消保委获悉,老年人参加旅行社需另付额外费用,已成为旅行社的“潜规则”。
市民张先生投诉,年前他与老伴参加了本市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港澳旅行,由于他和老伴均已年满65岁,按规定可以享受优惠,谁料该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张先生年龄较大,出外旅游风险比别人高,需加收一定的附加费,并称这是“多年来的业内规定”。
商报记者了解到,旅行社多靠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返佣”来补足成本。对于购买力相对较弱的老人和孩子,旅行社采取了加收“附加费”的做法。据业内人士透露,之所以要给老年人加价,只因其消费能力不够强。“老年人、小孩,甚至包括教师在内,都是旅行社加附加费的范围。”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旅行社加收老年人团款“附加费”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规表明“合法”,对各种不同群体,旅游企业应一视同仁,同团同价,可以向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不同档次、价位的旅游产品,而不应该存在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