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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9]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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