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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出事故购车人担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 08:36  经济日报

  [案例] 张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某品牌公司的货车一辆,双方在贷款购车合同上约定:张某两年之内还清车款,在此之前,张某所购汽车的所有权仍属于汽车销售公司。3个月后,张某驾车在一次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判赔偿对方损失5万元。张某找到汽车销售公司,以该公司是车辆所有人为由,要求该公司与其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作为我国汽车销售领域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被广泛运用于汽车销售商、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营利组织经营性购车的汽车消费领域,但是实际上这种买卖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商业风险。汽车生产厂家或销售商为了规避购车方不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的风险,往往选择保留汽车所有权,以便在发生合同履行纠纷时占据诉讼主动。不过这也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即汽车购买人在未取得所有权的使用期间发生事故,产生债务,作为汽车所有人的销售商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本案就涉及了分期付款购车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合同法所确定的一种新的担保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在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仅产生买卖合同关系和担保关系,不产生代理或聘用关系。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买车人以此要求卖车人承担垫付或连带赔偿责任,将本来作为卖车人债务的担保变成了买受车法律责任的“担保”,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段永强律师解释说,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仅仅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不表明出卖人是买受人的车主。

  作为保留所有权的卖车人与买车人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担保,买车人在使用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双方是担保和被担保关系,并不存在挂靠和被挂靠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张某驾驶分期付款购得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损失要由其全部承担,而不能寄希望于车辆所有人汽车经销商为其债务“兜底”。

  购车人还需注意的是,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基于合同本身的性质,卖车人对标的车辆仍然享有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为取回权,即当买车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卖车人享有取回标的车辆的权利。

  其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金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此项规定明确赋予出卖人在买受人有一定违约行为时的解除权。同时,合同法第94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因此,在所有权保留的汽车买卖中,购车人应按时给付月供,长时间拖欠到期车款,卖车人将有权利收回该车使用权。卖车人取回标的车辆后,购车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回赎的,卖车人还可依上述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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