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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 新车上“户口”属备案性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 08:36  经济日报

  本期特约嘉宾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永强

  北京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 培

  编者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曾经作为高档消费品的汽车,已越来越多地走进了寻常百姓家。作为一种消费品,汽车买卖的规则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商品,也有异于房屋等不动产,不少人对汽车买卖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不甚了解,有很多误区。本期通过对汽车交易法律法规的详细解说,帮助广大购车人有效规避风险和纠纷,明明白白放心买车。

  [案例] 田某从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田某支付全部车款后7日内去车管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田某在一次向该公司支付了全部车款后,先行将车开走。3天后,田某以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车,经销商表示,汽车在田某支付车款后已交付田某使用,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已生效,该车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退回车款。但田某认为,汽车还没有登记过户,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购车合同还没有生效,此时他有权利要求退车。

  购买机动车后应当去车管所登记,这是每一个购车人都熟知的常识。但对于这种给汽车上“户口”的法律性质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一些人并不清楚,或是存在模糊的认识。本案中,田某就认为,只要汽车没登记,购车合同就没有生效,这种看法有法律依据吗?

  段永强律师表示,汽车过户登记是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后的程序,过户登记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之后才能进行,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因此其对合同成立没有影响。其次,买卖汽车无须行政机关事先批准,出卖人出卖自己的汽车,是对自己汽车所有权的行使和处分。只要该汽车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卖的汽车,且意思表示真实,即已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实体内容和效力。

  再次,汽车买卖过户登记是备案性登记,不是审批性登记。所谓备案,就是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存案以备查,不需要答复。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起告知作用。对接受登记的机关来说,备案就是保存有关资料起公示作用,不存在批准问题,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车款数额、交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登记机关无权干涉,亦不需要车管部门审查批准。汽车买卖合同应从其成立时生效。

  段永强律师介绍,汽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也是民法上所称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对汽车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上述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2000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可见,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它与民法上作为物权公示方法的登记,与民法理论上核准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登记,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购车人要认识到,汽车买卖未经登记,并不影响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双方对买卖车辆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车辆一经交付其所有权就转移到买车人名下。也正因为如此,购车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就要谨慎看清合同条款,付款提车时要仔细检查汽车质量,切不可有未登记就还可退车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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