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元
面对越演越烈的全球金融危机,很多企业都因订单缺失而濒临破产,象美国的第三大汽车生产巨头克莱斯勒公司日前便向美国法院提出了破产保护申请。不过,事物的变化总是一分为二的,一些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却给另外一些拥有现金流和订单的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并购重组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这也是如今危机阴影之下并购活动反而日趋活跃的内因所在。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面对企业兼并重组的诱人蛋糕,想去尝试一下的难度还是很大的,首要的拦路虎便是所得税。由于企业并购重组所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象鞍钢并购新钢钒,所花的费用都在亿元之上,企业因此就要缴纳巨额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企业的并购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负担,直接影响了企业并购的积极性,导致了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效率的下降。
不过,这种企业重组需要缴纳大量所得税的日子现在是一去不复返了。5月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予以鼓励。
根据通知精神,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按照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而所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实质上就是“免税”政策。
例如,通知中明确宣称“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说得通俗一些,就是企业资产的原始价格和重组时的评估价格之间肯定是有差价的,如果按照过去一般性的税务处理规定,这个价差是要确认缴税的;而如果按照现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这个价差则可以免缴所得税。
不过,这种免税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免税,如果企业今后进行资产再处理,则计税基础还是要按最初的原始价格和最后的处理价格之间的价差来缴纳所得税。
从刚刚出炉的税收新政来看,不仅仅是大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而且是激励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之中最好不要变现资产,因为只要企业不把资产变现,便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免税政策,而如果采用现金形式来支付并购重组的对价,则很难享受得到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目前拥有大量资产而现金流却十分紧张的国内企业来说,该新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目了然。
可以想见,在税收新政的引导之下,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会大大加快。更具实质意义的是,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都具备巨额资产和产能,该新政的出台无疑会刺激上市公司加快收购非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上市公司主导的并购大战将会成为今后一段时间之内资本市场此起彼伏的大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