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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才琴:捡到值300万的黄金梁丽为何“不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 04:25  每日经济新闻

  艾才琴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5月11日《广州日报》)

   因为捡到价值超过300万元的黄金首饰,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

   梁丽很不幸,因为她捡到的是黄金;更不幸的是,梁丽捡到的是价值超过300万元的黄金首饰。设想一下,如果梁丽捡到的不是黄金,而是不值钱的东西,梁丽不可能遭遇面临盗窃罪的起诉。从这个道理来说,应该怪罪那个丢失价值超过300万元的黄金首饰的失主才是,如果那个失主丢失的不是那么多黄金首饰,梁丽哪来这么大麻烦?

   如果按盗窃罪给梁丽定罪,罪的大小应该掌握在失主手里,失主丢失的东西价值越高,梁丽的罪行就越重;失主丢失的东西价值越低,梁丽的罪行就越轻。这就是说,如果给梁丽判什么罪,其罪的大小并不掌握在梁丽手中,而是受失主所控制。仅仅从这点看,梁丽并没有盗窃300万元黄金首饰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按盗窃罪起诉梁丽就很不恰当;如果给梁丽判处无期徒刑,更是不符合情理。

   去年发生的许霆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许霆相比,梁丽也许更是不幸。许霆毕竟还存在故意从取款机中提取了17万元,而梁丽不存在任何故意,只是捡到的。而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有捡到别人东西的时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其在法律界和社会生活中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如果将梁丽按盗窃罪予以重判,这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以后捡东西都会战战兢兢,说不定一个无期徒刑就降临到你的头上。

   而实际上,不论是许霆案还是梁丽案,都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所谓的谦抑性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没有可以代替的其他合适方法的条件下,才将某种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虽然这种谦抑性原则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也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在对被控行为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当被控行为在有罪和无罪之间时,应当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时,应认定为轻罪等。

   就梁丽所犯罪行看,既没有多少盗窃的主观故意,而且违法程度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因此,完全可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不应按盗窃罪起诉、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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