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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持续督导应强调质量和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1日 02:5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市场化约束成为大方向

  □本报记者 万晶

  

  关于券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问题,10日在深交所召开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上,多家券商建言,创业板应加强保荐机构督导责任,注重督导的质量和效率,尤其是对重要报告发表详尽意见,而不是追求工作量和面面俱到。

  解决“保质”与“保量”的矛盾

  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表示,创业板企业上市后,持续督导时间延长,券商工作量较大,要对涉及面很广的临时报告分析并发表意见,对关联交易、理财、担保等所有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很可能因为工作量大而难以保证质量。

  他建议,可以适当降低券商的工作量,把券商的责任更多放在中报、年报的跟踪报告和分析上,对于上市公司利润下滑50%,券商要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他还认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达到效果,还要从法律追究、责任追究上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在法律、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招商证券总经理助理孙议政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保荐机构没有必要对创业板企业每一个临时报告都要发表独立意见,只需要在认为有问题时才发表意见,这样做可以突出保荐机构的意见,防止意见被淹没。

  第一创业证券质控部总经理王岚表示,由于违规成本非常小,对上市公司威慑力和处罚力度不够,监管效果难以达到。另一方面,创业板延长了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增加了一些现场核查和发表独立意见的内容,增加了保荐机构工作量,这与创业板企业较少的保荐费、承销费不匹配。王岚建议,可以考虑在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方面出台一些创新和配合措施,使保荐机构推荐创业板上市公司能在成本和收益达到一个平衡。

  必要时考虑延长持续督导期

  深圳证监局汪云沾处长表示,在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时应考虑延长持续督导期,鉴于对主板情况的研究,上市公司重组后一年的业绩相对可以,但第二、三年往往就完全恢复到以前很差的状况,需要较长的督导。

  国金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张玉忠亦建议,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荐机构对创业板企业延长督导期,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对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加强了保荐机构对企业现场检查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跟踪报告,很多重大事项必须发表独立意见等,张玉忠表示赞赏。

  深圳高新区代表赵大治从园区内企业实际情况谈起,建议券商对创业板公司负责终生督导,借鉴国外创业板做市商制度,防止创业板公司业绩变脸过快,保护投资者利益。

  除了保荐机构市场化约束角色得到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也进一步增强。“我认为上市规则很好地体现了市场化约束机制。如果市场主体得到强化、市场责任得到强化,这对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凡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企业就要退市,改变了审计师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利于增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意识和责任。他认为这项规定会敦促会计师更加尽责,上市公司也会更加配合会计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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