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万晶
“对于6个月之内新增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主板上市规则已经没有其他额外锁定要求,上市一年后就可转让,我个人认为创业板不应比中小板更严格,可考虑与主板、中小板一样规定。”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表示,锁定期要求太严格不利于激发创投积极性。
在10日的座谈会上,关于《上市规则》中限售股的相关规定成为焦点话题之一,但多数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中内容持基本肯定态度。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国信证券研究所所长何诚颖认为,这种规定较好地考虑了公众投资者与创投之间的利益平衡。但他同时认为也需要考虑到创业板公司盘子太小,如果限售期锁定时间较长,会导致市场上过度投机。
平安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罗腾子则建议将实际控制人锁定期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保持一致,“实际控制人股权锁定现在执行36个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是发行当年加上三个会计年度,如果出现大股东变更,而保荐机构还需要持续督导,在操作方面可能会遇到一些难以与新股东合作的问题。”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股份限售规定,国金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张玉忠表示这样有利于督促企业尽快决策,当风险投资要进入时,按规定在证监会受理前半年进入的,需要锁定一年,第二年只能出售50%所持股份,这样券商就可以督促企业和风险投资早作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