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案件应该在“法律、常理、民情”三者基础上稳妥处理
文 杨献国
宏观经济的变化,给企业和司法都会带来重要影响,但是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是不应当动摇的。因此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生存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生产环境和秩序稳定,是当前执法办案的迫切课题,特别是要尽可能避免因查封、追缴、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采取造成形式上合法而实体上“搞垮”本可能生存和发展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在执法办案中要审慎稳妥地体现“五性”原则:
1。涉企案件处理的专门性。专门成立涉企案件处理协调小组,集中注意力分析研判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对策,对十分敏感、波及面广的案件综合情况,及时协调部门动作;对按照现行政策法律处理“吃不准、拿不定”的案件,把握尺度,统一法理认识。做到集体讨论,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2。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要使涉企案件处理得当,具有公信力,尤为强调定案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惩处打击面的适度性。打击重点要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嫌经济犯罪大案。但是必须注意从宏观和微观的结合和发案企业的具体情况这两个层面、两个角度来分析涉企案件;同时还必须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案件所造成的经济、社会方面后果的严重程度这两个方面来区别案件定性。只要不是恶意逃废债行为,而是因一时资金困难还不了借款,并且企业还能正常经营,具有发展前景,就不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等罪论处。
4。强制措施采取的适当性。强制措施采取一要依法施行,二要视情施行,两者不可或缺。在目的上要利于惩处犯罪,化解予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5。执法尺度的统一性。涉企案件情况是各种各样的,各方面的意见呼声通常各执一词。作为检察机关务必严格执法、宽严相济、维护法制统一,经得起历史检验,求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涉企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的界定,对于“非法集资中既是参与人又是受害人”如何处理等问题,这既要从法律条文上去甄别把握,又要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案件背景实际情况去分析,使得案件在“法律、常理、民情”三者基础上稳妥处理。对于确实一时难以确定性质、情况看不准的案件则多研讨、多比较,以使案件处理在法律上相对平衡,体现法治的稳定性。
执法办案,惩治犯罪,维护稳定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广大企业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力的司法保障和热情而又多方位的法律服务。检察机关也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一方面在执法办案中努力保企业生存、帮企业解围、促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延伸服务触角,结合执法办案过程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帮助企业强化法治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预防和补救措施。
(作者系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