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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价准则:阳光私募的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6日 05:53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曹元

   “说实话,对新客户,我们并不积极。”深圳一家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阳光私募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称。

   随着证券市场财富效应再度显现,资金向私募流速也越渐加快,一些阳光私募的投资顾问也感受到了市场的变化。“来咨询的多了,电话也多了。”上述董事长表示。但是他并不鼓励投资者购买他们已经发行的产品。“这不赚钱。”他说。

   不赚钱的原因是阳光私募界存在一条准则:浮动管理费提取采用“新高价”准则。

   “事发”赤子之心

   “新高价”准则是现在多数阳光私募所采取的管理费提取办法。记者了解到,深国投、平安信托等信托公司旗下阳光私募产品均采用该准则。

   该办法是首创于赵丹阳的赤子之心系列产品。

   据深圳一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当年深国投和赵丹阳合作的时候,业绩提成办法便采取“新高价”准则。此后便成为业内通行的准则。

   所谓业绩提成的“新高价”准则的标准说法是,受托人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和比较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单位累计净值指某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加该开放日前每信托单位的累计分红金额。若该开放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与过去所有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相比,高出历史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则提取差额的20%作为浮动管理费。

   若该开放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低于或等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则受托人当期不收取任何浮动管理费。

   一私募公司人士以一款产品为例,该产品2007年3月发行初期,某客户以100元/信托单位认购了投资管理公司信托产品,期间达到最高值202元/信托单位,按照规定期间每信托单位提取了20%的浮动管理费,后来由于股市大幅下跌,到2008年10月,信托净值跌到100元,此刻又有新客户以100元/信托单位的价格认购信托,然而该客户的投资从信托净值100元升到202元赚取大额收益的同时,根据规定却不能提取任何浮动管理费。

   若该新客户认购满一年之后赎回,而信托净值尚未回到历史最高点,则该客户无须支付任何浮动管理费。

   事实上,眼下阳光私募的投资顾问正面“新高价”准则带来的尴尬。市场转暖,投资者有意追加投资,但投资顾问机构却不愿意接收新的资金。“是知道何时才能再创新高?”

   另一方面,从事阳光私募的资产管理公司还认为,“新高价”准则有失公平。

   上述私募公司人士称,同等资金同等增长,提取浮动管理费的差异却如此之大。对信托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而言,公司为客户创造了同样的收益,却得到完全不同的回报;对客户而言,同样的投资同样的风险,最终的投资回报率也完全不同。

   这种设计只考虑到了产品发行时客户利益的保障,却未考虑到阳光私募产品的续存期往往高达5年,其间有老客户的赎回也有新客户的申购。对依靠浮动管理费吃饭的私募机构而言,此准则扼杀了招揽新客户的积极性。

   发行新产品借机绕道

   从去年年末至今,A股迎来了一波较为有气势的反弹,私募基金净值也水涨船高。但据《好买网》统计,截至4月末,180只非结构化证券投资私募信托产品中,仍有96只产品净值未能收复100元的起跑线。而创出历史最高价的产品则更为有限。

   在资金需求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投资顾问多选择发新产品的方式以绕开“新高价”准则。

   一季度,证券投资的信托集合产品发行数量逐月递增。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1-3月份这类产品的数量分别是14、29、42只,季度合计85只,占所有信托集合类产品的40%。其中不少是已发产品的投资顾问发售新的产品。比如尚雅5期的发行。

   发新产品能够较好避免“新高价”准则对业绩提成带来的影响,但较之直接让新客户购买老产品时间较长。同时,对投资顾问欲创品牌产品不利。

   “一对一账户管理是最好的解决方式。”私募界人士表示。对不同时期买入产品的客户采用不同的“新高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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