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田立
自从华远集团董事长任志强先生抛出“房价没有工资涨得快”的言论以来,批评之声就不绝于耳,很多人按照自己的理解从各个角度抨击了这种观点。但任志强先生似乎很不以为然,马上又在自己的博客中发了一篇日志,详细计算了当前的房价与过去30年中各类数据的比较,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房价和工资的比较。
按照任先生的算法,30年前,城镇人均月工资大约是28.6元,如今涨了100倍;相同期间,房价由30年前的每平方米300元只涨到去年的5000元,涨了16.6倍。结论还是:工资比房价涨得快!
为了把问题说清,也为了能让支持这种观点的人服气,我们不妨先假设任先生给出的数据都是正确的(尽管有些很值得质疑),也不把问题扯到别的商品上(这样容易使问题混乱,也容易让“任粉”们不服),现在我们就在任先生的逻辑框架内把问题展开,看看他的算法和结论正确吗?为此,我想和任先生算三笔账。
第一笔,任先生说30年前的平均工资是28.6元,而现在涨了100倍,这是个明显的概念错误。我们对“工资”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名义值上,因为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工资背后的含义相差很大。就拿30年前来说,工资的名义数值的确很低,但是别忘了,当时的城镇职工在工资以外还有多少隐形的收入呢?从子女入托到子女上学,从看病吃药到养老送终,从过冬的秋菜到过年的大米,从严寒中的取暖到酷暑中的汽水,国家办企业,企业办社会,这些福利待遇最终都得由国家财政一手核销。
由于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需求,所有商品的价格是被人为压低的,相应的名义工资也被压低,而国家又以福利的形式返还给职工的这部分收益难道不该算到实际收入里吗?必须明确的是,这些本可以以名义工资发给职工的财富却在那个年代的特殊经济发展模式下被人为地平均化、福利化,并最终变成了隐性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这些隐性收入被逐渐显现出来,并最终变成了任志强先生现在看到的100倍,但这个100倍是名义工资的100倍,不是实际收入的100倍,如果按实际收入标准来算,数值绝没有这么大。
究竟是多少,各地差异巨大无法一概而论,就拿我参加工作时的1988年来说,我至今仍清晰地记得一次国情教育时学校书记给出的一个惊人数字:我们每个职工从国家财政拿到的福利是实际工资的5倍!(当时就有人告诉我:不止!)这已经是1988年的事了,比1978年整整过去了10年,市场化程度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就算1978年这个数字丝毫未变还是5倍的话,那我们现在的实际工资又涨了多少倍呢?
我要和任先生算的第二笔账是平均房价和平均工资,我不知道任先生的“全国平均房价5000元”是怎么算出来的,但我知道你要是把这样的数据说给一个北京人或者上海人听,他肯定会瞪你好几眼。这里面有个问题,全国房价差异这么大,如何确定一个普遍可接受的“平均价格”呢?任先生倒是做了不少研究,他认为应该加权平均,用他的话说就是不能总盯着房价高的一线城市,大量二线城市的(相对)低房价也要考虑进来。这样做没有错,而且还很科学。
但我就不明白了,既然房价要加权平均,工资怎么就不能加权平均呢?我所说的加权指的是个体工资差异以及购房需求权重,也就是说,在统计平均工资时包含在内的某些高工资收入者并不在住房需求之列(这些人甚至已经有多套住房),尽管这些人的比重不是很大,但其工资水平在平均工资统计中的作用却绝对超过其比重。这样算下来,那些需要购房的普通城镇职工的工资还有多少能达到任先生所说的2860元呢?
我要和任先生算的第三笔账是我最不愿意算的,就是开发商的成本账,之所以不愿意算有两个原因:一是成本是个利润的函数,和正在讨论的价格无关,二是,既然价格不是成本的函数,拿成本说事有何意义?任先生在计算30年房价上涨率时有两笔账,一笔是绝对上涨率,就是前面说过的16.6倍,另一笔是扣除土地成本及动迁开发成本后的11倍,我想任先生在这里又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价格和利润。
“扣除成本”在讨论利润时很有必要,但讨论房价时,就显得不伦不类了。就算非要带上成本说事,如果要开发商扣除成本的话,那就应该把农民种白菜的成本上升也考虑进去。可任先生在举“大白菜价格上涨100倍”这个例子时显然忘了农民朋友30年间成本的上升幅度,这又是一个不对等的比较。更重要的是,讨论价格时根本就不该把成本拿出来,这句话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但一个简单的例子足以说明问题,你到市场去买西瓜(假设西瓜是同质的),所有人都卖5毛,可偏偏有一个人卖1块,询其原因,答曰:“我的进价(成本)比别人高。”你会因此而接受这个高过其他人的价格吗?卖房子虽然比卖西瓜复杂,但道理是一样的。
这三笔账算完,我实在看不出“工资比房价涨得快”有任何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