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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治乱融资出台首部法规
■见证时刻:1984年8月10日
■见证人物:原人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副处长 吴言涛
■见证地点:中山东一路23号
这份25年前由人行上海市分行出台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迈出了依法发展的第一步。
在吴言涛的家中,一直珍藏着这份中国证券市场上最早的管理法规的小册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20世纪80年代初的上海,企业民间的金融活动非常活跃——单位间借贷频繁,企业盛行发放购物券、代价券等变相货币,有的甚至还私自发行彩票。总之,多数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融资,其目的都是为发展经济;但在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管理下,早期的市场融资显然是杂乱无章的。现实需要对资本市场进行有序的管理。
1984年8月,在上海出台了新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证券市场的管理法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按此“规矩”,新中国证券市场从此迈出了它走向波澜壮阔的第一步。
本版图文记者于舰 张杰
见证首单
由治乱开始首部管理法规火速出炉
自1978年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后,20世纪80年代初的上海企业已走上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道路。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副处长吴言涛对记者说,那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资金有了新的需求,但限于当时的信贷政策规定难以获得银行的支持,一些企业就纷纷向职工集资或向其他企业借贷,有的百货商场、综合商店,甚至是小卖部还在擅自发行变相货币。
要让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能够融到资,又要制止不合理的融资行为,1984年人行上海市分行为了对社会上自行发起的“原始”融资活动进行管理,着手做了两件事:首先让当时管资金的信贷处马上起草有关管理法规,其次是筹建金融行政管理处。
吴言涛说,最早负责起草管理法规的人是当时人行上海分行信贷处处长罗时林。不到一年,第一个有关企业融资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订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经上海市政府以沪府办(84)58号文在1984年8月10日正式批转试行。
《办法》规定股票发行单位限于符合经济发展方向、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股票分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息列入成本等;同时,明确股票可以转让或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所有有关事宜均可委托银行信托部办理。
《办法》公布后,不少需要集资的企业纷纷到金融行政管理处或银行信托部门咨询具体手续。在长宁区注册的上海市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华宁实业公司,通过工行上海市长宁区办信托分部,于1984年9月经金融行政管理处审查批准,定向发行股票300万元,集资后先后办起了银楼、橡胶厂和餐厅等。
回顾历史
第一部为轴相应补充法规接连出台
在《关于发行股票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人行围绕股票发行暂行管理办法,又陆续推出了各种补充法规进行完善。
吴言涛说,由于经济发展快速,我们又是白手起家,管理上是空白,就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法规跟上。从第一部法规出台到1987年央行出台全国的法规,由他起草的相关管理法规就有12部。
1984年年末,伴随着有奖销售和滥发劳保费用代价券,出现了一股滥发集资股息、红利的不正之风。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行政管理处在1985年1月初向社会公布了《发行股票十问》,除以问答形式重申《办法》有关规定外,还补充了股票应具备的内容,以及虽不以股票形式而实际向社会或内部集资均应比照《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内部集资为报备;此外,还补充了国营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收回,其有关手续也比照发行股票的有关条文办理。
1985年1月29日,另一部关于加强金融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经人行上海市分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台,法规对股票、礼券、彩票、购物券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1985年5月29日和6月12日,人行上海市分行又先后发出《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或内部集资须知》、《进一步贯彻〈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两个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凡面向社会集资的,应使用股票、债券方式;凡向本单位内部职工集资的应使用股金券、集资券,并规定票券的格式与要素等。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人行上海市分行根据《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农村情况,于1985年6月22日又制订发布了《乡镇企业筹集资金的若干具体规定》,由此规范了乡镇企业的集资活动。
1985年9月19日,沪府发(1985)112号文件又批转了《关于企业集资和融通资金的若干规定》,分别对企业集资、资金横向融通、商业信用等作了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
按照国家的规定,人行上海市分行又结合上海情况,分别制订了《上海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于1987年5月23日由上海市政府同时发布。这些文件的下发进一步促进了上海市金融秩序的稳定。
记者手记
给企业立规立法建制整顿金融秩序
1984年火速出台的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一部管理法规,其实就是给当时在散乱跑着的企业画出了跑道。有了跑道,企业知道了规矩,有了明确的方向,奔跑时反倒更放开了手脚。
在上海等地的管理法规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人民银行总行及时汇集上海等地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于1987年3月27日以国发(1987)21号文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紧接着第二天,即3月28日又以国发(1987)22号文发出《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这为全国各地发行股票、债券立下了规矩。而此时距离上海的第一部管理法规出台已将近三年了。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由于初期绝大多数企业都只在内部发行股票,企业为求资金来源的稳定,在集资章程中往往规定只有职工持股人死亡或调离,经批准可个别办理退股之外,一般都自行订明“不能转让”,以防止持股利益向少数人集中。
但在管理政策的制定上,上海的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是与发行同步进行的,只是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机构有个逐步规范的过程。因此,从第一家发行股票的企业开始,就不存在不能转让的问题。事实也已证明,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健康有序的,对促进新中国证券市场的成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可以说,人行上海市分行是在不断整顿市场金融秩序的基础上,对社会集资活动从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着手,采取边整顿、边规范的方法,通过立法建制、监管、查处达到逐步完善,进而增加发行品种、数量,提高证券质量和工作质量,同时兼顾转让、交易,为证券市场的发展走稳了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