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 7号)等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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