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沪监[2009]4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为做好本市销售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规范申报和审批的操作程序,现将《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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