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级分析师、基金研究总监 王群航
主要内容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基金的契约,该基金在成立之后的最初三年时间里,以全封闭的方式投资运作,基金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从当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具有类似特征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在交易的过程中通常是呈现出溢价状况的,即交易价格高于基金的净值,高出的幅度目前在30%左右,最火爆的时候曾经达到过100%。
●同庆A基金份额的具有预期收益较为稳定,且高于当前的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收益,是一只可以具有较高收益预期的、具有一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特色的可投资对象。
●一方面由于有杠杆作用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封基二级市场上已有类似的、可以参照交易定价的先例,同庆B基金份额未来上市之后出现溢价交易的概率将会很高,而且溢价的幅度也有可能会比同庆A基金份额高。
开放式基金虽然在中国的基金市场上发展迅速,但是其缓慢低效交易业务处理流程,让很多投资者深感美中很不足。日前,沪深两家交易所均召开了相关会议,商讨基金产品创新的有关问题,虽然这两个会议的议题互不相关,但其实质上还有一个根本性的共同特征:利用各自现有的、全球最先进的证券交易系统的便利,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让基金份额在可流通的过程中提高收益的预期。长盛基金管理公司近期发行的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基金,正是具有这个方面特点的、身负众望的、凝聚了较多创新特色的基金新产品。
第一,该基金的份额可以流通,而且将有两种流通方式,风险与收益的预期也将因此不同
根据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基金的契约,该基金在成立之后的最初三年时间里,以全封闭的方式投资运作,基金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说的直白些,就是该基金暂时可以被看成为一只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在二级市场流动过程中的定价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从当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具有类似特征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在交易的过程中通常是呈现出溢价状况的,即交易价格高于基金的净值,高出的幅度目前在30%左右,最火爆的时候曾经达到过100%左右。
三年后,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的情况下,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可以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这时,虽然基金份额的价格决定机制依然是由市场的供求情况来决定,但是,由于该基金已经开始按照开放式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场内与场外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由流转,在交易所交易的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虽然还与自身的净值有一定偏离,但是偏离程度在绝大多数时间里将会很小,并且,这时的偏离有时是正偏离,有时是负偏离,即或有略微的溢价,或有略微的折价。
从当前的市场情况来看,LOF类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确不如人意,成交惨淡,流动性很差,而且正处于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之中。不过,值得庆幸的是,这个问题现在已经引起了有关各方的重视,且正在积极商讨相关的解决措施,预计这种情况应该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根本性的改善,中国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方式将会因此升级,商业银行作为开放式基金销售绝对主渠道的格局将会得到很大的改观,基民们高达2%的开放式基金交易成本将会大幅度降低。
第二,一只基金产品,两种流通份额,都具有较好的风险与收益预期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基金将该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了结构化分离,并将所分离的两类具有不同风险与收益特征的份额在交易所分别进行上市交易,这样就在一只基金产品内满足了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偏好需求,即份额可分离交易型股票型基金。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基金在其最初三年的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同庆A”)和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同庆B”)。在封闭期内,同庆A与同庆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单独交易同庆A或者同庆B份额。
之所以说这两类基金份额都可以有较好的收益预期,与该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有关。在最初三年的封闭运作过程中,该基金不对收益进行分配。在三年封闭期末,该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则同庆A为低风险且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在优先分配同庆A基金份额的认购本金及约定收益后的剩余部分分配予同庆B基金份额,则同庆B为高风险且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同庆A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据是在该基金合同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33%的基础上增加2.27%的收益风险补偿,即3.33%+2.27%=5.6%。在该基金封闭期内,同庆A年约定基准收益率保持固定不变。
根据基金契约,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1)同庆A基金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5.6%,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约定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认购本金为基准进行计算;(2)当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6元时,即基金份额总收益超过60%,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6元的收益部分的10%分配予同庆A基金份额;(3)在封闭期末,该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应得收益后,则全部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B基金份额;(4)如该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同庆A份额的认购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该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同庆A份额后,存在未弥补的同庆A份额认购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由此可见,同庆A基金份额的具有预期收益较为稳定,且高于当前的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收益,是一只可以具有较高收益预期的、具有一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特色的可投资对象。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定价规则,鉴于当前的基础市场环境,此类基金份额在可上市交易之后作为第一只这种类型的可交易品种,具有较好市场表现的概率较高。
同时,一方面由于有杠杆作用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封基二级市场上已有类似的、可以参照交易定价的先例,同庆B基金份额未来上市之后出现溢价交易的概率将会很高,而且溢价的幅度也有可能会比同庆A基金份额高。更为重要的是,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类似长盛同庆的相关可交易品种相比,长盛同庆具有相对更好的收益预期、相对更高的基金份额含金量,而这一切,与长盛同庆在较低的基础市场行情位置发行、且将开始运作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