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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7日 16:38  财政部网站

  财建[2009]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各地已陆续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由于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正在加紧建设之中,为落实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使农民能够在系统正式启用之前正常领取补贴,现就手工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 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具体填写方法参照填写说明(附件3)。

  二、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就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下乡补贴条件、农民身份、购买数量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三、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申报表》每天填写一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及时送国库部门,以便拨付补贴。

  四、 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申报表》相关信息需补录进入系统,请乡(镇)财政部门务必保存好《申报表》。

  附件:1.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

  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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