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事项的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报送国资委。
(刘丽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