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09]9号
吴壬海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香港吴壬海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北京代表处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 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香港吴壬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3月12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吴文墉先生。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2201室。
现随函附上财政部11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1份,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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