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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姐吴英临审 巨额集资诈骗存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4日 00:48  21世纪经济报道

  控辩焦点在于,吴借来的巨额资金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

  陈小莹

  “让爸少喝点酒少抽点烟。”

  “反正结局已注定。”

  ——整整两年,吴永正只能从明信片上得到女儿吴英的信息。

  吴英从看守所寄出的每一张明信片上都写满了密密麻麻的工整小字,除了关心开庭时间和案件相关的细节,她还让父亲给她带一些天热穿的单鞋和减肥用的“苦瓜胶囊”。

  “她就是一个小女孩。”吴永正摇摇头说。

  在其他人眼中,她不仅是一个小女孩:两年前突然曝光的巨额财富,让26岁的吴英获得了“亿万富姐”的称号。但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她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逮捕,此后一直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4月16日上午9点,吴英案的一审即将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最关键的控辩焦点在于,吴英借来的巨额资金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个焦点将决定这个1981年出生的女富豪面临何等刑罚。

  这不会是一个简单的庭审。吴英从被羁押到一审开庭已经历了两年时间,案卷多达160余卷,辩方律师甚至已经直接投书最高院,要求先做司法鉴定再开庭。

  集资诈骗争议

  本报记者获得的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显示,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

  在这份起诉书中,吴英涉嫌“集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89855亿元。起诉书中罗列了吴英11笔诈骗的金额、对象和发生时间,这些证据共涉及公安卷158册、价格鉴定卷5册、法院卷1册,以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等。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集资诈骗的量刑幅度很大,最高刑可以处死刑。”杭州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东迁律师分析说,“按照目前检方认定的犯罪数额,如果这个罪名成立,量刑很可能会是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但我们打算做无罪辩护。”4月13日下午,吴英的代理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律师在电话里对本报记者说。

  他认为,目前检方确定的“集资诈骗”罪名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能说明吴英是“主观故意诈骗”。

  “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都用于公司经营,而且主观上希望能通过经营归还借款。如果不是案发,甚至不会出现这么大的损失。”杨照东律师说。

  杨向记者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的7种定为“主观故意”的形式,“我们认为,吴英的案子都不符合。”

  双方的争议已经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初现端倪。

  2009年3月11日,控辩双方和吴英本人在浙江金华进行了开庭前的证据交换。根据吴英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的回忆,在这次证据交换中,双方能达成共识的证据比较少,大多数证据都存在着争议。

  据记者了解,在证据交换过程中,金华检方拿出了100多份署有吴英本人签名或者盖有本色集团印章的空白用纸,以证明吴英后期对于本色集团的资产并不在意,处置非常随意。

  吴英本人当即做了一些解释,说她曾经被杨志昂等人绑架,被逼签了这些空白纸,并不是随意处置资产。

  “包括这些空白纸在内,我们对检方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都有一些异议,比如有些证据是说明吴英有主观欺诈行为,在我们看来就不能成立。”杨照东说。

  上述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就存在的异议,会在正式开庭时成为双方拉锯的焦点。

  司法鉴定申请

  不仅是罪名上的分歧较大,辩方律师对于吴英案整个程序流程也有异议。

  杨照东认为,一般经济犯罪都要先做司法鉴定再开庭,目前吴英案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不符合开庭要求。4月2日,一封由两位辩方律师杨照东、张雁峰起草的“司法鉴定申请书”已经提请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这封申请书中,两位律师要求“对吴英借款的金额、去向,吴英及本色集团资产价值等进行司法鉴定。”尤其是“吴英借款的资金流向”一项,即哪些钱用于公司经营、哪些钱用于还款、哪些钱用于个人挥霍,这些用途的司法鉴定将关系到这些借款是否属于诈骗,从而影响到最终的刑事罪名。

  “案子虽然还没有开庭,但之前的程序就有这么多问题。”吴永正说,他曾经委托律师递交了行政诉讼的请求,但至今并无音讯。

  在吴英案开庭前,共有两个检察院对其分别作出了两份起诉书。

  本报记者获得的这两份起诉书分别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8年2月和10月起草。

  在第一份起诉书中,吴英的罪名是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且两个罪名的主体是本色集团,吴英作为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告。在第二份起诉书中,罪名和主体都发生了变化,起诉罪名为集资诈骗,吴英作为个人被列为被告。

  “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上区别很大,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后者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胡东迁律师说,“这两个罪名的区别是,当事人是否有不归还借款的主观故意,如果有,就是诈骗,没有的话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则是,当事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在吴英辩护律师杨照东看来,吴英借款的对象是一些特定的关联人,所以该罪名亦不成立。

  由于量刑规格发生变化,所以吴英案经历了一个“升格”的过程,一审地点由东阳市人民法院更换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方也由东阳市检察院变更为金华市检察院。

  “我预料到这个案子的罪名会有变化,”胡东迁说,“在这样呈金字塔形的集资案中,往往处于顶端的那个人会被定为诈骗,而中间层的人会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近年集资案的一个办案规律。”

  不少律师在提及此案时,都列举了前不久同属浙江的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案。2008年3月21日,杜案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死刑的判决,她的罪名也同样是集资诈骗,涉及数额比吴英案略多,为7.06亿元。

  而就在吴英案开审前,另案处理的关联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都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从一年十个月到六年不等。

  吴英案并非孤例,它的背景与浙江的整体金融环境息息相关。早年浙江温州和台州地区,利用“抬会”等组织民间集资成风,近年在丽水和金华等地也屡禁不止。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了一个会议纪要,主题即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在这份纪要的第二条中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我认为这是一个界限把握的问题,”胡东迁评价说,“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不少企业遇到了银行借贷困难,如果把界限明晰了,就可以把正常资金借贷和非法集资,以及诈骗区分开来,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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