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罗仙莉 实习生 章辉岑 记者 马辉)洗衣合同应该怎样订才公平合理?3月24日,本报刊发《本报联手工商请您“制”合同》一稿后,引发市民热议。
不少市民认为,衣服洗坏后,店家要多赔一点。根据民法“过错”追究原则,如顾客没过错,就不应负任何负责。如果店家能证明,衣服洗坏是厂家标志不准和布料质量造成的,店家可与消费者一起,追究厂家责任。
也有市民认为:年折旧率为25%定得太高。一般而言,贵重衣服才送干洗店,平时又不常穿,年折旧率定为25%,意味着一件新衣服4年后就不值一分钱了。
原稿规定,“无购物凭证,且双方协商不成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让人觉得“霸王味”太浓,建议将公正的第三方——消协调解的金额,作为赔偿金额。
“洗好的衣物,经营者将免费保存30天,超过规定日期的,按无主商品处理。”这一款引发众多读者争论,许多人主张,应改为“免费保存15天,超过规定日期,联系不上顾客后,可按每日5%收保管费;超过半年,可当无主商品处理。”同时,合同应规定,经营者没按时洗好的,也应按每天5%支付违约金。
许多读者认为,一些干洗店以水洗欺诈顾客,合同应规定双倍赔偿。
昨日,武汉开发区工商局介绍,将参照市民意见,近期公布武汉洗染业规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