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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煤价格干预应慎重出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 09:27  中国经济时报

  对重点电煤实行价格干预应明确几个问题:1.不应将煤电企业之争放大为行业之争。2.如何保证价格干预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3.深入分析、正确判断煤炭与电力企业的盈亏状况。4.正确把握政府干预电煤价格的时机。■李学刚

  随着一季度即将结束,由于涉及到资金和结算等问题,解决煤炭企业和五大发电集团之间在2009年重点电煤价格上的分歧又再一次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近期关于国家主管部门可能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传闻也越来越多。

  一、对重点电煤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之前应该明确的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目前的煤电分歧,不应将企业之争放大为行业之争。事实上,2009年重点电煤衔接工作,截至目前除五大发电集团外的其他电力企业已经基本上与煤炭企业达成了价格协议,并且签订了包含量、质、价的煤炭购销合同。如此,就有必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就是五大发电集团占2009年重点电煤合同总量到底有多少?影响有多大?

  以2008年为例,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框架方案中,重点电煤总量约5.9亿吨,其中五大发电集团签订的重点电煤合同量约为3.2亿吨,占当年重点电煤合同总量的54%左右,占当年全社会电煤消费总量的23%左右,占当年全国原煤总产量的11.5%。既然如此,有没有必要为此出台干预措施调控2009年重点电煤价格,并将这一问题放大化?

  第二,如何保证价格干预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电煤价格进行干预,首先要确定一个基础价格或者合理价格,以此作为中准或基础。不管是按照煤炭企业生产成本推算电煤的基础价格,还是按照电力企业的生产成本“倒推”电煤的基础价格,都缺乏科学性,如果简单采取“一刀切”或者“折中”等手段,将更加难以具有说服力。

  干预政策中对价格波动幅度的制定同样面临困难。有消息称,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将按照2008年度电煤重点合同价格为基准,出台上下浮动4%的比例,确定2009年度的重点电煤价格。如果简单地为今年煤炭企业因政策性税收调整造成成本增加的4%寻找传导出路,那么,因电价上涨、税费增加、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等其他因素增加的成本,又该怎样解决?如果限价幅度不是4%,那么幅度应该是多少?又因什么而确定?

  同时,还有实施干预政策的两个时间点问题。一是基础价格的时间点,如果完全以2008年度重点电煤价格为基础,那么这一时间点上重点电煤价格的适用性必然会受到质疑;二是干预政策执行的时间点,如果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煤炭企业与非五大集团所属电厂已经结算的电煤账款如何处理?已经签订的重点电煤购销合同是否要推翻重来?如果不是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煤炭企业已经向电厂发运的电煤按照什么价格结算?

  第三,深入分析、正确判断煤炭与电力企业的盈亏状况。在实施价格干预政策之前,有必要对煤炭行业以及电力企业的盈利与亏损情况及其原因进行充分深入的调研,以明确三个根本性的问题:一、煤炭企业有多大的盈利能力及利润空间可供干预?二、重点电煤价格对五大发电集团生产成本的影响及煤炭行业的利润有多少来自对五大发电集团重点电煤的销售?或者说五大发电集团亏损的原因有哪些?三、干预重点电煤价格能使五大发电集团减少多少亏损?

  二、政府干预电煤价格的时机和理由有待商榷。

  当前在电煤供应稳定,价格稳中有降,国家经济运行相对平稳,价格没有出现异动,而且煤电供需双方皆没有需要政府出面干预的意愿下,政府出手更应慎重。

  第一,今年以来全国煤炭产销平稳且需求不会出现大的变化。 第二,今年市场煤炭价格水平大大低于去年同期,电力对煤炭价格的承受能力进一步提高。同时,2008年国家两次调高了上网电价。按照上网电价调整的平均值参照“煤电联动”政策,经过两次电价调整之后,电力生产企业对煤炭价格上涨的平均承受能力至少应该增加80-100元/吨以上。

  再有,今年煤炭产品的增值税被调高到17%以后,电力企业电煤采购的进项税也由原来的13%提高到了17%,火力发电企业出售产品时可以减少4%的税负,变相降低了电力生产成本。

  第三,煤炭价格上涨的必然性。2009年,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率由13%提高到了17%,煤炭企业的产销成本也随之增加了4%;除此之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和即将出台的一系列针对煤炭生产的税费政策又进一步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煤炭产销的成本增加,必然会推动销售价格的上涨。

  三、干预电煤价格可能有失社会公平。

  第一,干预政策对整体煤炭行业有失公平。如果干预措施的方案是2009年重点电煤的最高限价在2008年的基础上上浮4%,剔除煤炭产品增值税调整因素,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实际是在维持2008年重点电煤价格水平,而对煤炭企业来说则不只如此,这对于已经完全被推向市场,并且刚刚适应市场游戏规则,逐渐走出困境的煤炭行业来说,无疑缺乏公平。

  第二,干预政策对国有煤炭企业有失公平。因为他们几乎占到了重点电煤合同的绝大部分,而且讲政治、执行国家政策的态度坚决,但恰恰是国有煤炭企业,历史包袱重、社会责任大、生产成本高、利润空间小。

  第三,干预政策对非主流火电生产企业有失公平。多年来一些地方性火(热)电厂的煤炭消费一直游离于国家的电煤保护政策之外,他们的电煤消费完全靠市场采购,价格也一直随行就市,如果国家主管部门只是干预重点电煤价格,对他们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第四,干预政策对非电力的煤炭消费企业有失公平。如果国家只对发电用煤价格进行干预或限制,那么在当前金融危机冲击下,占煤炭消费总量另外一半的其它重点耗煤行业(如冶金、建材、化肥等)的生存和发展也明显遭遇困境之时,对他们的用煤价格则完全由市场调节,似乎有失公允。

  第五,干预政策对主要煤炭生产地区的地方政府有失公平。首先,如果电力价格不能市场化的原因是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既然如此,电力企业的亏损理应由国家补偿,况且煤炭企业经济行为归属地方,如果通过干预电煤价格来降低或者弥补电力企业亏损,不免有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嫁”危机、间接吞噬地方利益的嫌疑;其次,如果想通过干预煤炭价格来维持较低电价水平,还会存在生产煤炭的地区为不生产煤炭地区经济发展做贡献、煤炭生产量大的地区为生产量小的地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嫌疑。所以,干预政策对主要煤炭生产地区的地方政府及其经济发展可能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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