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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代言不能乱打屁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1日 07:30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3月4日,江西昌樟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一辆凯迪拉克轿车与一辆卡车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凯迪拉克车主鼻梁受伤。该车主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89.89元。事后,该车主认为自己受伤完全是因为事故发生时那辆凯迪拉克轿车的安全气囊没有弹出,这属于汽车质量问题,于是将汽车生产企业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和经销商一并告上了法庭。25日,该车主又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追加为该品牌轿车代言的体育明星刘翔为第三被告。

  就为何要追加刘翔为被告这一提问,受伤车主的代理律师回答说,刚开始也没有往这方面想,后来分析到当事人是因为受到刘翔为该品牌汽车代言广告的影响而去买车的,作为代言人,刘翔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起诉刘翔,“是为了让这件事情得到更好的处理。”

  一语道破天机。事实上,如果不涉及刘翔,本案也就是一起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例,不可能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而正是由于刘翔的出现,本案便陡生波折。要知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唾沫星子淹死人。案件一旦进入民众和舆论视野,上海通用和销售商这两个被告恐怕就不敢对本案等闲视之,就连审理此案的法院也会受到民意的影响,倍加小心。于是,原告借助舆论的力量将事件放大的同时,“让事情得到更好的处理”就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

  原告虽说表明了这一用意,但真正的“天机”却并未道破。只有将本案与两个相关的事实背景联系起来,人们才能看透所谓“更好处理”的真正用意———第一个背景是,于不久前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名人代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写入法条。这反映了社会大多数人对名人代言担责的认同性。基于这种广泛的认同基础,本案原告把刘翔拉来与其他两被告陪绑,不仅不缺法理依据,而且还能获得很有分量的民情砝码。

  第二个背景直接与刘翔有关。2008北京奥运会刘翔因伤退出比赛,这事让刘翔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虽然现在民众基本上都能对刘翔退赛事件采取理性态度,但此前笼罩在刘翔头上的耀眼光环已经暗淡,他在商业上的“晕轮效应”也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原告把刘翔推上被告台,对刘翔而言虽有落井下石之嫌,但为赢得“更好处理”的效果,无论如何都算是“时机”正确。要是这事搁在北京奥运会之前刘翔人气如日中天的时候,本案被告再多借几个胆儿,恐怕也不敢对贸然下手。

  本案原告遇车祸值得同情,拿起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益也值得称道,维权时懂得采取一些战术策略,其聪明才智也令人佩服,但就其为了达到让事情“更好处理”的目的而使用手段来看,似乎不能说厚道。即使不替刘翔说话,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立场,本案原告并不纯粹的诉讼出发点,也多少有对法律不敬之嫌。

  就本案该不该追究刘翔的连带责任这一问题,一些法律人士倾向于认为,除了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目前我国其他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名人代言的法律规定,刘翔代言的是汽车不是食品,若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追究其连带责任,似乎于法无据。倘真要追责,不仅严苛,甚至有些强人之难,这反过来这也会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名人代言商业广告,应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代言问题,既要罚当其责,合情合理,又要避免法责过宽、过严,两相失当。通俗地说,在名人代言一事上,我们既要主张名人有责、担责,有问题就要打屁股,但必须瞅准了再打,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乱打一气。《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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